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
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计算标准
由于我国对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缺乏统一的规定,人们对房屋楼层的理解和运用缺乏统一标准,使得人们在计算房屋层数发生了大量的争议和诉讼,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统一房屋层数定义和计算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现就统一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谈以下观点,供我国相关部门立法时参考。
1、统一房屋层数的概念。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数,是房屋室外地坪±0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3、统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概念。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房屋层数是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利用位置的重要参数,也是房产测量和权属登记中所应进行调查或记载的重要的房产要素之一。对此,《房产测量规范》GB/T1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中用专门条款作出了基本规定。但近年来,随着房屋设计造型不断创新和幢内户型设计的多样化的出现,使看似较简单的房屋层数的确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各自对房屋层数确定的有关规定认识和把握不一,而产生诸多不同的做法,需要探讨并加以统一,以促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更加规范,特此对该问题谈谈几点探讨性的意见。
按现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之规定,权属证书应记载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位置的有:总层数和所在层数;反映房屋平面利用空间大小的有: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依据和审定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如实的记载上述房产要素。关于房屋层数的确定《规范》中有以下的具体规定: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
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相关概念
房屋总层数,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房屋地下层数,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自然层,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技术层,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避难层,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计算规定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
架空层和
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
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