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等制是始于魏晋南北朝的一种户籍制度。以居民的资产 (主要是土地) 为依据划分征发赋役的等级。东汉末魏初,有按田亩及户征收的户调。西晋由“九品相通”到“九品混通”。北魏、北齐有三等九品制与三枭。隋唐有九等户制。唐武德六年 (623年) 按资产定户为三等,九年改为九等。按户等征收的税称户税钱。宋以物力为标准划分户等。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 分民户为三等九甲,即上、中、下三等户,每等中又分为上、中、下三种户,故通常又称九等户。
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 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 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 各户田亩的数量﹔ 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它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见
职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宋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