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自更
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戴自更,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浙江宁海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高考考入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汉语言文学研究生毕业,高级记者。曾任光明日报社总编室编辑,2003年推动光明日报与南方日报两大报业集团联合跨地区办报,创办新京报并担任社长。曾任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88.08——2002.12,历任光明日报社总编室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记者站记者,记者部编辑,广东记者站记者、副站长、站长;
2002.12——2003.11,光明日报社直属报刊社工作部主任(副局级);
2003.11——2006.01,光明日报社直属报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报社社长;
2006.01——2006.07,光明日报社直属报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
2006.07——2012.05,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
2012.05——2017.08,新京报社社长(正局级);
2017.08——2020.03,北京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2019年9月被撤销)。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6月10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文化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戴自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撤销委员
2019年9月10日,北京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戴自更委员资格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戴自更涉嫌违纪违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戴自更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依法双开
2020年3月6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戴自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戴自更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超标准举办会议;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获取巨额收益,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规兼职取酬,收受他人给予的期权;在党的宣传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伪造身份证件;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戴自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不知敬畏、不知止,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北京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戴自更开除党籍处分;由北京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1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戴自更(正局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戴自更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戴自更(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自更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自更,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戴自更于2006年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山水从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物荣誉
曾被有关机构授予“中国报业创新奖”、“中国传媒业30年风云人物”、“影响中国十大传媒领军人物”、“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等奖项。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13 12:23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