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规定,今后,对申请成立“
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成立“
校友会”(包括“
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
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加自发成立的战友会,与组织、参加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