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际友城高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全球创新创业和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由
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与
成都大学联合倡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高校与成都市国际友城高校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非法人代表的大学联合体。
工作宗旨
联盟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信”的原则,秉持“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理念,旨在通过学生联合培养、师资交流互动、联合举办学术交流会议、共建教育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友城高校间互动与合作,增进互信与友谊,推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全方位、可持续互利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联盟成员
丹麦VIA大学、
泰国清迈大学、泰国乌汶皇家大学、
韩国京畿大学、
韩国永进大学、新西兰怀卡托理工学院、荷兰南方应用科技大学、以色列
海法大学、泰国
清迈皇家大学、斯里兰卡
科伦坡大学、德国柏林财经政法大学、乌克兰利沃夫理工大学、奥地利维也纳模都尔旅游大学、玻利维亚圣克鲁斯私立技术大学、玻利维亚努尔大学、玻利维亚加夫列尔•雷内•莫雷诺国立自治大学、
泰国艺术大学组织架构
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荣誉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组成;荣誉理事长由
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办领导担任,执行理事长由联盟成员高校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按照理事会确定的顺序轮值担任,任期两年;第一届执行理事长由成都大学校长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主要审议联盟年度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
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成都大学,履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负责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由成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担任。
成都大学作为联盟发起单位之一,以及联盟秘书处所在地,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盟联络及管理机制,整合联盟成员高校优势资源,为成员高校间交流合作牵线搭桥;同时,依托成都市国际化发展战略,不断吸纳新成员加入,提升联盟国际影响力。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国际友城高校联盟(简称“高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Chengdu International Sister Cities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lliance(缩写“CISCHEIA”)
第二条联盟发起单位
第三条联盟性质
联盟是以增进友城高校间互动与合作、推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为目的,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和成都大学联合倡议下,由在蓉高校和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及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的高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代表的大学联合体。
第四条 联盟宗旨
联盟坚持“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秉持“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理念;致力于增进成都市国际友城高校间互信与友谊,充分发挥和利用联盟成员高校特色和优质办学资源,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推动建立全方位、可持续互利合作关系;通过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往来,促进联盟成员间交流;结合成都市国际友城发展战略,壮大联盟成员队伍,提升联盟各成员高校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联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各国际友城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类项目交流与合作,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联盟所有条款对成员高校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联盟成员为在蓉高等学校、成都国际友城高等学校以及成都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高等学校。
第八条联盟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组织架构:
(一)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办领导、联盟成员高校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担任;
(三)理事长分为荣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理事长。荣誉理事长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办领导担任;执行理事长由联盟成员高校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轮值担任,任期两年;理事长由联盟成员高校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担任;
(四)第一届执行理事长由成都大学相关校领导担任;
(五)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六)理事会会议由执行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修改或补充联盟章程;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
(五)确定下一届执行理事长单位;
(六)促进所属机构或高校参与或开展联盟相关活动。
第九条联盟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组织架构:
(一)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成都大学;
(二)秘书处成员由成都大学相关人员组成;
(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成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担任;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指派。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更新联盟联络员机制;
(二)负责联盟网站的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和维护;
(三)负责收集和汇总联盟成员高校项目合作、人才培养项目、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项目等信息,并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四)负责联盟新成员的吸纳;指导有意入盟的高校撰写申请书,并报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实施和总结;
(六)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七)履行联盟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八)负责联盟文字、档案工作等。
第三章 合作项目
第十条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成员高校特色专业优势,促进相关专业学生在成员高校间跨校交流与培养;联合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拔尖创新人才选拨与培养;联合组织学生开展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与校园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团队建设
推进联盟成员间的优质师资共享,促进跨校授课、跨校指导学生等;推动联盟成员高校间管理干部的交流,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在成员高校间交流学习。
第十二条学术交流
鼓励和支持成员高校联合举办各类高端学术论坛及系列讲座等;校级间院系和教师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联合攻关。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
吸纳更多国际友城高校加入联盟,提升联盟国际影响力,把联盟打造成为成都市与国际友城间在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深入交流的平台,推动成都市与国际友城间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密切合作。
第十四条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五条为成员高校牵线搭桥,鼓励成员高校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建立远程教育平台、高端人才引进共享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和优质教师资源;
第十七条结合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或研讨会,围绕联盟发展、高校技术创新、高校国际合作等进行研讨,推动和加强成员高校间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联盟工作,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获得联盟成员年会、学术交流会议、人才培养项目等信息;
(四)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联盟;
(五)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三)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联盟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高校和成都市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高校都可自愿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须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并向联盟秘书处递交书面加入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成为联盟一员;
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联盟,并向联盟秘书处递交书面退出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整理并向联盟成员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