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利润定价法是
寡头厂商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的一种常见方法。它主要是指在估算产品
平均成本上增加一定百分比作为
利润,后以成本加利润来决定价格。加到成本上的这种百分比叫做赚头或加成。成本加利润定价法也称为赚头定价法或
成本加成定价法。
成本加利润定价法的特点是不考虑外部的竞争形势,也不考虑不同细分市场上客户愿意接受的
收益水平,进而不损害某些市场或者给某些市场补贴,完全以本行的经营状况为基准对存款工具进行定价。很多商业银行对
储蓄账户过分频繁的支取实行收费,对使用支票、账户查询、小额账户维持实行收费并提高存款余额的下限,都是以成本加利润定价法为基准来实施的,体现了商业银行账户成本管理的思想。
按照这种方式的定价方法,往往先估算产品
平均成本,一般是先确定一个正常或标准的产量数字,假定生产能力利用的某种比例,一般是在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三之间,并根据这个产量的数字计算出相应包含的固定成本与
变动成本的平均成本。这样厂商制定的价格无需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频繁地改变。价格相对比较稳定,避免
价格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至于作为
利润加成数字的多少,各个行业之间是不相同的,但在一定时期内应是大体一致的。
假定在一个行业中的所有厂商采用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且用于生产投入量的价格和
生产函数是一样的,都按相同百分比加成,那么这些厂商产品的价格也是相同的。但是不管厂商的价格是否相同,成本加
利润定价使他们价格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例如,当征收
消费税或增减消费税时,厂商都按相应的百分比调整价格,当行业内原材料价格和
工资率上涨时,各厂商都会提高自己的价格。成本加利润定价法的普遍存在,是否说明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了呢?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争议。成本加利润定价法是由于受约束的合理性需要而产生的。凭经验确定的利润并不是理论分析中的最大限度的利润,只能说是作为利润最大化的近似值而加以采用的。从长期来看,如果行业的发展状况正常,按这种方法定价,也有可能接近于理性行为所确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