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爱会
由各界赋有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慈爱会是,由各界赋有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机构介绍
性 质第一条协会名称:慈爱会。英文名称:Love will。
第二条协会性质:慈爱会是由各界赋有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本团体是纯慈善机构。济贫救难、办教育、维法纪、兴公益为根本任务。在奉献爱心中生存成长着。
第三条协会宗旨:集合众人的善心与力量,济贫救难。
第四条协会理念:用我们的善良去感染你,用我们的爱心去帮助你,用我们的行动去带动你,用我们的力量去提高志愿精神。
第五条慈爱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物,珍惜资源,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慈爱会立足慈爱本质,发扬慈善道德精神,用爱心来温暖社会,用行动温暖人间,坚定始终利民,忠诚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第八条以“八心八德”为自身道德修养,以“八荣八耻”为指导思想。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终身。做到“见人饥如己饿,见人过如己误”。忠诚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第九条倡导科学主义、民主主义、英模主义。以身作则,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献爱心形象,并带动大家共同创建和谐友爱的温馨大家园,把我们的爱心播撒到每个贫困角落。以优秀的志愿者形象在社会立足,并推动全民志愿。
业务范围第十条 教育助学。针对贫困地区的优秀学子进行一对一助学,帮其完成学业。创办慈爱技术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大学生到贫困地区进行短期的教育、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筹集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第十二条启动“全民志愿”,目的是让大家都做一名志愿者,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人。提高每个人的道德素质,从而来提高国民素质共建和谐社会。
第十三条组织慈善交流。开展同境内外、国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开设“广泛传统道德文化”项目。针对全国各地小学生,有专人授课指导。通过学习来提高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道德素质的提高。
第十五条开展公益项目。提高全民志愿,促进和谐社会,立志做到“富济贫,贫进步。”的效果。
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慈爱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慈爱会设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财务部、助学部、纪检部、组织部、外联部和档案部。
第十八条慈爱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大会)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机构的负责人。
(3)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管理情况。
(4)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或志愿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志愿者(或志愿者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比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志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
(1)执行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
(4) 向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志愿者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慈爱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品德端正、勇于奉献、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慈爱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慈爱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0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2/3以上的志愿者(或志愿者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慈爱会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4)代表慈爱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统筹全局。
第二十八条慈爱会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各种问题;  督促完成会议决议和相关任务;主持并协调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会长不在时,可代行会长职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慈爱会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由志愿者代表提出,理事会审核,最后由志愿者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选举及罢免由志愿者大会投票表决。
慈爱会会员
第三十二条慈爱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慈爱会的会员都称之为“志愿者”。
第三十三条志愿者的申请条件:
(1)有爱心,热心公益,扶贫济危,见义勇为,善待他人,乐于助人,具备“八荣八耻”精神;
(2)拥护慈爱会的章程;
(3)在慈爱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不得以志愿者名义涉及经商、宗教和违法行为。若发现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缴纳会费;每年36.5元(每天一角钱,每天一份爱心)。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申请程序:  提交志愿者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核期为三十个工作日,期间志愿者要做到以上各项要求,并以书面(照片)形式在审核期间反馈到本会网站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志愿者证。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活动的必备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6)对慈爱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六条慈爱会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志愿者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志愿者的义务:
(1)执行慈爱会的决议;
(2)维护慈爱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慈爱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慈爱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每名已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
(7)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志愿者退会应书面通知慈爱会,并交回志愿者证。志愿者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慈爱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九条志愿者的管理:
(1)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
(2)志愿者进行志愿活动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3)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科学教育学习、宣誓。
(4)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志愿者在履行志愿服务时,对服务对象产生不良影响的,其所有责任由该志愿者承担。
(6)若服务对象对志愿者产生不好影响的,慈爱会应当支持受害的志愿者向服务对象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奖励制度:志愿者在服务满三年后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将颁发相应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十一条处罚制度:
(1)志愿者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志愿者资格,予以除名。
(2)对有违法行为的志愿者,移交相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慈爱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上的捐增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慈爱会会费标准:每个月为3元人民币,每年缴纳一次。慈爱会所有志愿者不分等级统一标准。即颁发志愿者证之日起。
第四十四条 慈爱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慈爱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慈爱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慈爱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网站和慈爱会专项书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慈爱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慈爱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慈爱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募捐物资的来源及管理
第五十一条来源:
社会上爱心人士的捐助,通过募捐活动捐赠以及自主捐赠。
第五十二条管理:
(1)由档案部将所收物资及捐赠人资料进行详细记载。
(2)按规定发放,若有其他地方需要捐助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
(3)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募捐物资。
(4)充分利用物资,做到物尽其能。
(5)在定向捐赠情况下,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发放。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慈爱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慈爱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慈爱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慈爱会终止动议须经志愿者大会(或志愿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慈爱会终止前,须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慈爱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慈爱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慈爱会志愿者大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2 21:19
目录
概述
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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