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是指只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无须其他法定要件物权变动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物权变动模式。
主要特点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即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须要交付或登记行为。未经交付或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合意+ 公示对抗要件”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兼顾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
法国日本模式
法国与
日本最初采取此种模式,但后来由于该模式存在很大缺陷,法、日便将该模式发展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模式存在的合理性仍有待探讨:物权经债权合意即生效,为什么要经登记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首要特征就是得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物权经债权合意即生效,之后若未办理登记,发生纠纷,此物权无法对抗第三人,那么这还称得上是物权吗?和债权无异的物权还有其存在价值吗?应当说这种模式与物权的概念是存在矛盾的。
法国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因为法国民法典产生时并未区分物权、债权的概念。当时法国的立法者认为,合同履行自然产生取得物权的结果,没有必要在物权和债权之间作出区分,也没有必要建立区分这两种权利发生变动的不同根据的法律制度,一个合同就能解决全部问题。
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物权权能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物权人无须他人的行为,仅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就能实现物权;债权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因此,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而支配权则发生在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人之间。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别,是在潘德克顿学派编纂罗马法的过程中发现的,这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它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别的理论,立法及理论均认为“一个法律行为,除非有特别情形,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行为使其负担了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双重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成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结果,因而物权变动之效力与其债权基础是密不可分的。《法国民法典》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该法典第711条、第938条、第1583第以及第1703第都是债权意思主义的具体体现。《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上与《法国民法典》近似,其第176第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虽然学者对“意思表示”之含义有一定争议,但大都按照法国进行债权意思主义解释。由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系于当事人债权意思,因此,就物权变动而言,与“处分行为”意义相当的,就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本身构成无权处分。
中国模式
在我国,由于公示生效规则存在对买受人的保护不力、办理登记手续增加了交易成本、与我国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情况不相协调等缺陷,物权法在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规定了不适用公示生效模式的例外情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衡平。例如无须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如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基于有效文书的物权变动和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