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治疗,保险合同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
意外事故,如果直接导致死亡,则不会产生医疗费用。然而,通常情况下,意外事故发生时总会经历一个医疗救治过程,这样总会发生一些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因此,在许多综合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
国内的
意外医疗保险条款通常规定,医疗费范围为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涵盖的医疗费,或
社会医疗保险允许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般包括合理的医生诊断费用、处方、药费、各种必要的检查费,如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付的费用。
当被保险人在
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承保风险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且因此发生了医疗费用开支,在责任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的,由保险人按实际发生数额在保险金额之内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此项保险金额包括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等项,实际医疗费用是被保险人必须支付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着前述方法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不得超过保单所约定的“每次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住院费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这项费用一般由保险人按其住院日数给付保单所载的“伤害医疗保险金日额”,或按规定金额报销,但每次伤害的给付或报销天数不得超过规定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