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权力,指由于某种强大,或由于具有某种优势地位,使其可向其他人施加种种致使人感到痛苦的惩罚性
措施,诸如扣发工资或资金、批评、降职乃至开除等等,从而迫使别人按其意志行事的权力,也称处罚权。
惩罚权力是通过权力使用方对目标方的惩处来发挥作用,权力使用方对目标方的惩处能力决定了惩罚权力的效果,这是一种依赖于对方的惧怕心理而形成的权力。在正式组织中,这是领导者通过精神、感情、物质上的胁迫,强制下属服从的一种权力,是领导者对其下属不服从所给予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下属处于对不遵从上级意图所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的恐惧,不得不顺从上级的命令。
在刑法改革中,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理由。罪犯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契约,成为整个社会的公敌。因此,“惩罚权已经从君主的报复转为保卫社会了。”但是并非民众都同意对罪犯实施无节制的惩罚,这实际是另一种向至上权力的回归。因此,有必要给惩罚进行必要的限制。
惩罚的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人性被重新提出,这显然是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该话语的背后,则是一种对“调控权力的后果”的考量,必须用“经济”来衡量惩罚的成本与收益,“人道”只是该算计的“一个体面的名称”。
惩罚的落脚点究竟是过去——犯罪所造成的结果,还是未来——日常违法活动增加的可能性。这一点很快达成共识:“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人们不应用大量的刑罚来对付大量的犯罪,而应该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罚的效果来使这两个系列相互对应。没有任何后继者的犯罪是无须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