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战争罪犯命令》,是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文件。
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主要内容是:①明确战争罪犯的条件。犯下列罪行之一者,皆以战犯论罪: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气者;杀害俘虏者;破坏武器弹药者;破坏通信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毁坏银行金库者;毁坏文化古迹者;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空袭轰炸已解放的人民城市者。②对于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和一切残害人民的战争罪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③一切战犯,不问任何人,如能认清是非,幡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有利于推进中国人民解放事业,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该命令发布后,深得全国人民拥护。对于打击和分化战犯,推动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稳定新解放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