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情报自由法规定:除了九项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不予公开以外,一切政府文件必须对公众公开。任何人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手续和费用,都能得到政府文件。
政府发布新闻是有选择的,认为对政府不利的新闻会以“保密”为由掩盖起来。为了尽可能地获取政府行为的信息,进而实行监督,美国新闻界进行了长期的斗争,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其中就包括“情报自由法”。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从狭义来说,知晓权指的是公民对国家
立法、
司法和
行政等公共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晓和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 知情权与政府相关保密的利益有一定冲突,这个问题再各个时代的政府中都存在。美国早期的管家法(house keeping act)授权行政机关控制其主管机关的文件,这个法律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行政文书是否公开,在没有法律规定时,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拥有公开或不公开的特权。
首先冲击这一特权的是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这部法律的第3节标题是公共情报,其中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同时规定了相当多的限制。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这一限制,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公开政府文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开文书的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所以,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实际上很少触动传统制度,行政机构仍然和以前一样,拒绝公开公众需要的政府文件。
对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的修改开始于1955年,可是,行政机关极力反对,国会议员的支持率也不高,但是,美国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文书保密的传统,持普遍反对的态度,来自三种力量强烈要求修改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第一,律师界的强烈要求,律师由于政府文件保密而得不到相关证据;第二,行政改革的需要,行政改革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强烈呼吁重塑政府服务理念;第三,新闻界的呼吁,由于政府文件保密而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
1955年以来,美国国会经过多次听证,在各方力量的促动下,国会制定了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67年7月4日开始实施。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文件,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1967年实施的情报自由法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次革命。 约翰逊总统在196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宣称:“今天我所签署的这个法律……,对公众取得联邦各部和行政机关的文件,规定了指导方针。这个法律起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我们怀着这样一个深刻的自豪感而签署了这个法律:美国是一个开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民知道的权利受到重视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大众传播机构凭借自己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专业人才的储备,拥有了采访权、编辑权、报道权以及对公共传播资源的使用权等,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社会成员作为个人所能享有的权利。这个法律虽然是面对一般公民,事实上真正查阅资料和旁听会议的是新闻记者,这让他们有了更大的采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