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
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
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
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引用标准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空气质量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名词术语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
稀释倍数。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技术内容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
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4.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标准实施
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监测
6.1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测定
标志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附录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补充件)
A1排放浓度
式中:
C——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3(干燥的标准状态);
g——采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采样体积,L(干燥的标准状态)。
A2排放量
式中:
G——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烟囱或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3(干燥的标准状态)/h。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所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海。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