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
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部分和非流通部分,两部分在经济性质和经济价值上具有一定的差别,这就为不同方式的收购提供了基础。从长远看,
上市公司的
非流通股票终将要转变为
流通股,但这类
股票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其即便转变为流通股,其大部分仍将集中在少数国家
大股东手中,这一部分股权的转让,适合于恒通方式而不是
宝安方式。
3、当收购量超过30%,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后,无需发出
收购要约。
因此,恒通方式的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率将远优于
宝安方式。当市场出现
宝安方式收购行为时,被收购股票的市价可能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可为市场长、
短线投资人提供一次极好的获利机会。
3、被收购公司的
反收购策略,即被收购方通过增加
股利分配、重估股票净资产含量或公开秘密技术成果等方法拉抬公司
股价、提高收购成本。
“白马骑士”行为,即被收购方的关联公司为反收购而在市场进行的竞争性收购,或被收购方关联公司应被收购公司要求,以较优惠的条件达成
善意收购,优惠条件包括以更高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和对目标公司的人事安排给予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