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公众罪,是指行为人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的事项恐吓公众,危害公安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公众。所谓公众,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2)本罪的行为是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的行为。(3)本罪的恐吓行为必须有致生危害于公安的结果。(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妨害公安秩序的故意而实施本罪的恐吓行为,才构成本罪。过朱者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完成恐吓行为后,公众心生畏惧,公安秩序因此而受到骚扰的,即构成本罪,而不以实际发生公安上的危害结果为必要。
恐吓公众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通知公众,使公众产生恐慌,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则与本罪的成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