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制度是企业和企业管理部门中负责全面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人,相当于企事业级的副职行政领导人员,不是技术职称。
早在50年代我国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就设置了总会计师。后来在《工业三十条》和国务院于1963年10月批转国家经委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中,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免、职责、权限等都作了规定。以后,国务院于197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又对总会计师的设置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中,又提出企业要建立“一长三总”制。在《会计法》第21条中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总会计卜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从法律上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总会计师的职责是:(1)参与生产、销售、基建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并落实措施。(3)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开展增产节约活动。(4)领导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只规定“可以设置”,而未采取“必须设置”的强制规定。“会计法”还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这是为了保证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人应具备完成其职责任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防止滥竽充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