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基本性权利包括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表达权、性健康权、性拒绝权、性保护权、性隐私权、性缓压权。
定义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性权利不仅包括婚内夫妻性生活的权利,更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社会政策领域的学者戴安娜·理查森(Diane Richardson)指出,性权利可分为三个讨论内容:
(1)基于行为的权利主张。体现于在个人关系中寻求各种形式性行为的权利,例如:性自由和安全性行为;
(2)基于身份的权利主张。体现在通过自我定义和发展个人身份,例如:女性的性自主权,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的权利;
(3)基于关系的权利主张。体现在社会机构中寻求权利,例如对各种形式的性关系(如同性婚姻)的公开确认。
性权利的历史沿革
母系氏族时期,人们受到原始的万物有灵观念影响,也并未意识到性行为与受孕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当时的人们相信,婴儿是神灵所赐,女性不必有男性的配合就能生育。这种否认性与生育联系的认知,使得性在这种特别的形式下获得了后世难以企及的自由。在这一时期,性行为完全以双方自愿平等的形式出现。
然而,父权文化的发展使得男子的攻击性被纵容。男性性格被刻画成主动强悍,女性则被认为是被动懦弱的,同时出现了物化女性的倾向,使得强奸犯罪成为整个父系文明时期最普遍的侵害人身的罪行之一,女性不论是选择性压抑,还是选择性放纵,都极易成为男性道德的牺牲品。
近代,对女性的性封锁与性歧视依然存在,对男性和女性关于性的双重道德价值标准仍未受到重视。青少年难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性启蒙教育,极容易通过不良渠道得到扭曲的性信息,这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都十分不利。
在现代社会,性权利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一些被长久忽视的话题得到探讨,如:法律并未考虑婚姻中的妇女或男子作为性侵害的潜在受害者,或者在面对强奸时,相比于其他妇女,女性性工作者常被忽视或被认为是不值得保护的。
权力的发展过程常常伴随着偏见、成见和权力斗争。但仍有不少人在奋力前行,将性权利作为人权的一个不断发展的组成部分,致力于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捍卫自己的性权利。正如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会长杰奎琳·夏普(Jacqueline Sharpe)所说:“性权利被剥夺,被忽视太久,但它一直是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的内容。是时候重视这项权利了。”
性权利的适用范围
性权利人人享有。无论性别如何、成年与否,无论性倾向、性别认同如何,无论残障人还是健全人,性权利是人人普遍享有的权利。
基本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与性相关的人权,包括以下内容:
平等与非歧视权
平等与非歧视权指,人人都无差别地享有本宣言阐述的所有性权,不因诸如人种、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不同政见、国家或社群来源、居住地、贫富差距、出生地、残障与否、年龄、国籍、婚否和家庭状况、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表达、健康状况、经济和社会地位以及其他地位等因素而有区别对待。
生命权、自由权和安全保障权
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安全保障权,这些权利不能因与性相关的各种因素而专横地被威胁、被限制和被剥夺。
自主与身体完整权
在与性和身体相关的事务方面,人人有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在适当考虑他人权益的基础上,此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包括性行为、性习惯、性伴侣和性关系的选择权。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意味着对与性相关的任何检查、干预、治疗、手术和研究预先做出自由与知情同意的决定。
免于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等虐待或惩罚权
人人有权免于受到与性相关的折磨和残害,包括:有害习俗、强制绝育/避孕或流产;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因性别、性角色、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身体多样性而受到其他形式的折磨、残害、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
免于暴力和免于强制权
人人有权免于与性相关的暴力与强制,包括:免于强奸、免于性虐待、免于性骚扰、免于性欺凌、免于性剥削和性奴役、免于以性剥削为目的的性交易、免于贞操检查,以及免于由于真实存在的或被察觉到的性习俗、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其性别表达、身体多样性而遭受暴力。
性隐私权
人人拥有与性和性生活相关的私有权;有与自己身体相关的知情同意的性关系、性习惯的选择权,无专横的干预和侵扰。其中还包括向他人披露个人相关的性信息的控制权。
最高健康标准权与性体验权
人人在涉及性的关系中有获得最高健康标准和最强幸福感的权利,包括:获得尽可能的性愉悦、性满足和安全的性体验的权利。要实现这一权利,需要有有效的、便利的、合格的高质量健康保健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对包括性健康在内的健康状况产生影响并起决定性作用。
科技进步与成果运用权
人人享有涉及性与性健康的科技进步与成果运用的权利。
性信息权
人人有通过多种途径利用与性、性健康及性权相关的、在科学上准确和无可厚非的性信息的权利。这类的性信息不应当武断地被审查、被截扣或故意地被歪曲。
受教育权和全面性教育权
人人有受教育和受性教育的权利。全面性教育必须是年龄适宜的、科学上准确的、富于人文的和基于人权、性别平等以及对性及性愉悦具有积极作用的。
性教育权还指青少年享有受到性教育的权利。子女有权利在家长那里获取到相应的性知识,这对家长来说,就是对子女有进行性教育的义务。孩子最初的性启蒙教育应该由家庭来完成。我国学者刘文利对儿童的性教育权进行了进一步释义:“儿童在家庭中提出的性问题应得到解答,儿童有权在学校中学习性教育课程,儿童有权在社区中获得性健康服务,儿童有权通过大众媒体获得全面的性信息。”
2008年12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也将“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列为五项基本内容之一,并规定从小学1~2年级起,就将“生命孕育和成长基本知识”列入基本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指出应开展青春期教育,这些法律赋予了青少年接受性教育的权利。
进入、缔结和离异婚姻以及其他类似关系权
人人有选择是否结婚和自由进入及完全自主同意的婚姻、合伙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的权利。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平等进入、维系和离异婚姻的权利,也有进入、维系和离异合伙关系和其他类似关系的权利;无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排斥。无论这些关系是什么类型,这项权利包括对社会福利和其他福利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生殖权利
人人有权决定是否生养孩子、生养数量和生养间隔的权利。为了行使这项权利,有权得到影响和决定健康与安乐的健康保健服务,包括有权享有怀孕、避孕、生育、终止妊娠和流产相关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
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观点和自由表述权
就性的事务方面,人人有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观点和自由表述的权利;以及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外表、交流和行为,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性的权利。
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权
在涵盖人的性、性健康及性权利方面,人人都有和平组织、结交、集会、示威和倡导的权利。
参与公共与政治事务权
在地区、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对公民事务、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政治事务以及其他人类生活方面,人人都能够有积极的、自由的参与权及贡献权。
诉诸法律、获得补偿和赔偿权
人人有在自身的性权利受损时诉诸法律、获得补偿和赔偿权。这项权利需要便捷的和适当的教育、立法、审判和其他措施来保障。获得的补偿通过归还、赔偿、复原、赎罪和不再重犯的承诺予以落实。
性权利的意义
性权利在保护人们免受歧视,约束人们不侵害他人的基础之上,还强调了个体所享有的性表达权、性健康权等权利。人们能够认识到自己和他人所享有的性权利,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性权利,能够恰当地行使性权利,这对个人的生存、健康和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了与性权利相关的内容。其中,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修正)中对性健康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学生的性教育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条文对强奸等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性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接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基本性权利包括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表达权、性健康权、性拒绝权、性保护权、性隐私权、性缓压权。教育中多涉及各类基本性权利。在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涉及了性隐私权、性平等权等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也指出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涉及性健康权和性教育权。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二)了解同性和异性生殖器官的构造、特点和相关功能。
(三)了解青春期第二性征的发育,女性月经的发生、特点,男性的勃起和遗精等知识。
(四)青少年性生理发育带来心理变化,对异性产生爱慕感,需要理智客观地认识自我和他人,树立正确恋爱观,认识到恋爱、婚姻与身心成长、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五)养成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例如:保持外阴卫生,提倡每天清洗外阴;避免穿着紧身裤,应选择柔软舒适、透气性好、易于吸汗的棉质内裤等。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相关国际文件
1999年,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包含11条性权。2014年,世界性健康协会(World Associationfor Sexual Health,WAS)顾问委员修订了《性权宣言》并扩充,增加了“诉诸法律、获得补偿和赔偿”等5项权利,使其包含的性权利增至16条3。
2007年3月26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发布的国际原则《日惹原则》(Yogyakarta Principles)受《性权宣言》影响颇深,该原则由非政府组织和人权专家拟定,是一系列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应用的原则。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性权利的关注度并不相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与性权利相关的共识,许多共识被纳入国家宪法和法律。
性权利相关社会热点话题
性教育:直面事实
2018年1月,联合国发布了《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概述了全面性教育的八个核心概念。同时,在政策文件《直面事实:开展全面性教育的理由》中,指出全面性教育在“预防和减少亲密伴侣间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提升自我效能、自信心和性别平等规范,教会学生建立更牢固、更健康的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潜在作用。
性健康服务:残障人的性需求
台湾公益组织“手天使”的创始人文森特(Vincent)呼吁公众正视残障者的性需求。“手天使”的义工们会根据评估调研的情况为申请者提供以“爱抚”为主非侵入式性服务,在整个过程中义工们会尽力让申请者体会到情感的联结和关爱。
对于残障群体,性权利常常遭到漠视。2008年,联合国发布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正式生效,2018年11月1日,残障人士全面性教育挑战与实践策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发布了《中国残障儿童与青年的性相关知识、态度和行为》报告,并对《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中国本土化过程中的残障议题提出了建议。
性侵害:误区与底线
性侵害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不幸的是,许多受害者还会陷入到自责、羞耻等消极状态中,认为被性侵害是一种“莫大的耻辱”和“不能说的秘密”,选择放弃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关于性侵害,人们常常存在三大误区:(1)性侵害者大多是陌生人,性侵害案件大多发生在陌生的地点;(2)性侵害和强奸,女人至少也要负一半的责任;(3)男女朋友、夫妻之间,不存在“性侵害和强奸”。反性别歧视教育家杰克逊·卡茨(Jackson Katz)在TED国际会议中指出,性侵害和家庭暴力等暴力行为不应与所谓“男子气概”相联系,并号召所有人看清暴力行为,同时以身作则去改变它。“人们需要意识到,合法性关系的前提是得到双方明确的同意。”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恶劣的一种,其挑战了道德文明底线。降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不仅需要法律的严惩,也需要社会多方施策。应加强法治教育、性教育,改变落后的观念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让加害人敬畏法律,让受害人懂得自我保护、敢于说不。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性权利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有关性权利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权利”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享有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人权(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且都应得到尊重(态度);
► 表达对人权的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人权的定义及其普遍性(知识);
► 列举含有普遍性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知识);
► 了解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中概述的儿童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知识);
► 珍视人权,并深知人人享有人权(态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权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的人权都包括影响其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知识);
► 讨论影响这些权利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知识);
► 识别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知识);
► 认同社会上有一些群体的人权特别容易遭受侵犯(态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相关权利(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或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性权利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性权利相关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性权利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性权利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好秘密坏秘密》《欢乐的六一》《奇妙的感觉》三册中均涉及性权利相关的教育内容。
《欢乐的六一》一册通过讲述主人公小吉参与玩偶大赛的故事,向儿童传递性别平等意识,消除性别刻板印象,鼓励儿童表达自己的观点,自己做决定。此外,绘本中明确指出,不可以在公共场所暴露自己的身体,引导儿童保护自己的性隐私权。
《奇妙的感觉》一册帮助儿童识别不同的感觉。其中明确指出,当感到不舒服时要及时表达,对于不喜欢的接触,可以选择拒绝。这一部分涉及性权利中的性表达权和性隐私权。
《好秘密坏秘密》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学会自我保护,与性权利中的性隐私权、性拒绝权相关。绘本引导幼儿在感到害怕或不舒服时,要明确说“不”,也可以向信任的大人求助。同时,绘本也帮助儿童认识并保护自己的隐私。
小学性教育中与性权利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让儿童在初步认识性权利的基础上,了解性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性权利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性权利相关的话题是在一年级上学期。
一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性别”主题中讲明确说明了男女都是平等的,应该相互尊重。这与性权利中的性平等权相关。在二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性别”主题中,对性别平等观念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让儿童了解到家庭生活、同伴相处、职业选择等不同情境下的性别平等,帮助儿童建立起性别平等意识。
在四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儿童性权利”主题中,首次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一概念,涉及性健康权、性教育权、隐私权等内容,引导儿童认识、保护自己的性权利。
在学生了解性权利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在五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预防儿童性侵害”与“应对儿童性侵害”主题中,对儿童性侵害进行了具体阐述。儿童性侵害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受保护权,也侵犯了儿童的基本性权利。通过学习这一部分内容,儿童应该能够认识、了解儿童性侵害,并学会应对儿童性侵害。
初中性教育中与性权利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性权利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了解性权利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认识到性权利的意义,进一步认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如何保护自身与他人的性权利。
典型案例
28岁的湖北籍男子小文(化名)原在福建省某漂染公司工作,在网上认识了五华的16岁少女小青(化名)。小文为追求小青多次送礼物并借款给小青,后小青不同意做其女朋友,小文便要求小青返还财物。小青无法返还财物,遂两人商定发生一次性关系来抵销经济纠纷。2018年2月9日傍晚,小文约小青来到五华县某草丛中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小青穿好衣服打算回家时,小文用一把小刀架在小青的脖子上威胁小青要么做他女朋友,要么杀死她。小青趁小文不备逃走时摔伤左膝部,后小文将小青拉回草丛中。小文在小青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又与小青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经鉴定,小青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文持刀胁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且导致其受轻微伤,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小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五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文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人们需要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性权利,维护自己的性权利,能够恰当地行使性权利。这些对自己可能带来影响或不利的任何与性有关的事情,如拒绝引诱、拒绝发生无保护性交行为、拒绝非意愿性行为、拒绝性侵害等都是行使性权利的体现,只要不愿意、不喜欢,都有权利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