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政策是指导和保障性教育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性教育的法律地位
在学校开展性教育具有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和中都得到了充分确立。
《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199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号主席令)获得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婚前保健”指出,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包括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留了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2012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十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体现了中国对于提供学校性教育政策保障的进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其中第五条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2012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中第十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一次修正。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十八条中明确指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此外,其第十三条也指出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同时,其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法律的发布有助于推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
《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1988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学阶段是学生身体逐渐发育成熟的时期,要结合生理、心理卫生教育,适时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
1990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1992年)》,该规划指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的基础就是开展预防教育工作,并强调要开展针对中学、大学教师的培训,从而加强学校内的宣传教育。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2000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进一步落实了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以推动不同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决定》中明确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于2001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旨在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纲要》儿童与健康领域的目标部分指出“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策略措施部分则提出“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大中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于2001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其主要目标分为六大板块,分别是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在教育目标上,《纲要》指出国家宏观政策应该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健康目标上,法律和政策部门应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将艾滋病病毒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并落实教学课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病毒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病毒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病毒防治知识。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其规定各类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病毒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2006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规定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组建若干多学科交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2010年2月8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家庭教育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家长儿童需求,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其针对13~15岁年龄段、16~18岁年龄段以及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出的指导意见中涉及性教育相关内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指出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病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病毒防治知识的规定。
《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下称《刚要》)提出要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纲要》儿童与健康领域的策略措施部分指出“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纲要》为在中小学开展性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要进一步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并要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
不仅如此,《纲要》关注到了性别平等议题。其中明确指出,要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要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同时要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就业层面,要求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在环境与法律层面,要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规定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4年11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指出要组织学校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病毒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全面普及艾滋病病毒综合防治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艾滋病病毒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作为青年志愿者,参与社区预防艾滋病病毒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其规定要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培养健康教育师资,将健康教育纳入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以青少年、育龄妇女及流动人群为重点,开展性道德、性健康和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加强对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减少意外妊娠和性相关疾病传播。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品德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核心地位,适应新时代家庭教育发展的新需求,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工委共同对《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进行了修订。
在《大纲》第四部分分阶段指导内容及要求中,明确在12~15岁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中指出:“对儿童进行性教育。指导家长充分了解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对儿童开展适时、适度的性教育,让儿童了解必要的青春期知识,认识并适应身体的生理变化;开展科学的性心理辅导,对儿童进行与异性交往的指导;加强对儿童的性道德教育,帮助儿童认识到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应当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在15~18岁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要点中指出:“提高儿童交往合作能力。指导家长根据该年龄段儿童个性特点,引导儿童积极开展社交活动和正常的异性交往;以性道德、性责任、性健康、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为重点,开展性教育;对有恋爱行为的儿童,给予正确引导;鼓励儿童在集体生活中锻炼自己,学会与人相处,体验与人合作的快乐;帮助儿童学会宽容待人,正确对待友谊;了解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特点及家校合作的基本处理方法。”《大纲》明确了家庭性教育的重要性,为家庭性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意见。
《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性教育”一词首次被写入其中。在《纲要》儿童与健康领域中,提出了性教育的明确目标和策略。主要目标包括“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策略措施部分中则提出“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不仅如此,《纲要》增加了“儿童与家庭”领域,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把“坚持鼓励儿童参与”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11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涉及妇女健康、就业、家庭生活等多个方面。
《纲要》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参与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针对妇女特殊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妇女基本保障和关爱服务,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等。
此外,《纲要》也对性别平等教育提出了要求。在《纲要》妇女与教育领域的策略措施部分中明确指出“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适时出台性别平等教育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因地制宜开发性别平等课程,加强专题师资培训。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不仅如此,《纲要》把“坚持共建共治共享”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强调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另外,《纲要》增加了“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以更好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中学生物教学大纲》
国家教育部分别于1952年、1956年、1963年颁布了《中学生物教学大纲》。按照大纲的要求,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就有有关性生理和性卫生的教学内容,如男女生殖系统的构造、生殖细胞的形态结构、月经和排卵、受精、胚胎在母体内的发育、人体各个发育时期的特点、各发育时期的卫生保健等,占2~3课时。
《全日制十年制中学生理卫生大纲》
1978年,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学生理卫生大纲(试行草案)》,指出,青春期生理卫生、晚婚和计划生育等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青春期生理卫生在初中的《生理卫生》课中教授,晚婚和计划生育等内容在高中人口教育讲座中涉及。此大纲是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与性教育有关的政策文件,意味着性教育的禁区就此被打破,有关青少年的性教育缺失等问题相继被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关注并被提上相关议程。
《改进和加强中学生理卫生知识教育的通知》
1984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学生理卫生知识教育的通知》,要求在中学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的教育。通知指出,生理卫生课的内容应包括人体解剖、生理和卫生三方面的基础知识;生理卫生课中“生殖和发育”一章内容,对帮助学生正确对待恋爱、婚姻、生育问题和将来自觉做到晚婚和计划生育以及对德、智、体全面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老师必须端正思想,消除顾虑,认真讲好这一章。并且除了在初三安排学习外,各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大部分女学生月经到来之前先安排一、二次教育讲座。
《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
1988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其明确青春期教育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教育等三个方面,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为核心。要通过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育变化,注意保护健康,养成卫生习惯;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懂得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具有自我控制能力,能正确对待男女同学之间的友谊,珍惜青春年华。《通知》对青春期教育的意义、内容、工作方针和原则做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开展青春期教育要做好三项工作,即培训师资;尽快拟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在实验中加强科学研究。它的发布也标志着中国已把青春期性教育正式纳入中学教育的内容。
《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
1992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规定在初中阶段,青春期教育主要结合体育(卫生保健部分)和生物(生理卫生部分)进行,其任课教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小学高年级阶段,则根据需要适当安排青春期教育的短期课程或进行个别指导。
《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
1992年9月,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爱卫会联合发布《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其规定使儿童青少年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认识个人卫生习惯、营养、体育锻炼、防病保健、环境卫生、心理卫生、安全措施等诸因素与个体健康的相互关系及影响作用。逐步自觉地形成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卫生观念。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年11月,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其规定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需将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疾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疾病健康教育处方。
《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2002年5月,教育部、卫生部发布《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规定在中学阶段要将预防艾滋病病毒健康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结合,将有关预防艾滋病病毒健康教育知识渗透到思想品德、生物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中。利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同伴教育、校园广播、墙报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病毒教育。
《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
2003年2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对在中学开展预防艾滋病病毒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课时要求。《大纲》指出教育目标是通过专题教育形式,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病毒相关知识、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病毒侵袭的能力。在课时安排上初中为6课时,高中为4课时,可以借助地方课程的时间来进行预防艾滋病病毒专题教育。《大纲》还建议理论教学与讨论活动的课时比例为1:1,各个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及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教学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努力拓展与艾滋病病毒预防相关的青春期教育等教学内容。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2005年1月,卫生部发布《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指出城乡各类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重点做好防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病毒等重大传染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2006年12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强调要加强宣传教育,包括与教育部门配合,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的课程。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旨在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2008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纲要》将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分为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纲要》指出健康教育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课时,主要载体课程为《体育与健康》,其课时安排可有一定灵活性,如遇在下雨(雪)或高温(严寒)等不适宜户外体育教学的天气时可安排健康教育课。另外,小学阶段还应与《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的教学内容结合,中学阶段应与《生物》等学科教学有机结合。
水平一(小学1~2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四(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心理健康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安全应急与避险
水平五(高中阶段)
疾病预防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安全应急与避险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1年1月,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其中涉及性教育内容。《课程标准》指出体育与健康课程要充分发挥体育的育人功能,强调应以体育与健康学习为主,渗透德育教育,同时融合部分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疾病预防、安全应急与避险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整合并体现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过程与方法等多种价值。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身体健康
水平四(7~9年级)
身体健康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旨在培养儿童青少年良好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培养学生保持和增进健康的态度与实践能力,为一生的健康打下坚实的基础。《规范》提供了中小学发展健康教育课程内容的基本框架,学校负责依据此标准进行课程计划、教学组织、课堂活动及时间安排,它明确了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中小学应根据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依照小学低年级、小学中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五级水平,把五个领域的内容合理分配到五级水平中,循序渐进,适时适度。在实施途径上,《规范》指出学校健康教育要通过学科教学和学校各种活动以及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开展,而学科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课时,主要以《体育与健康》作为载体课程。
水平一(小学1年级~2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二(小学3年级~4年级)
心理健康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年级~6年级)
健康行为习惯与生活方式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水平四(初中阶段)
预防疾病
心理健康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水平五(高中阶段)
预防疾病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2012年12月,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指出应按照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育的规律,制定教育内容,体现各年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层次性和阶段性。教育内容应包括“性心理教育、青春期性心理健康教育、恋爱心理教育”等内容。
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内容
性心理教育
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内容
青春期性心理健康教育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2012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修订版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旨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小学中年级
小学高年级
初中年级
高中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7年,教育部颁发《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旨在培养学生运动能力、健康行为和体育品德三方面学科核心素养协调和全面发展。
身体健康
第二单元:提高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
心理健康
第四单元: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2017年6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出高校健康教育是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延续和深化,是全民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性与生殖健康、安全应急与避险五个方面。《纲要》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意识,掌握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形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身健康管理能力,增强维护全民健康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性与生殖健康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二)了解同性和异性生殖器官的构造、特点和相关功能。
(三)了解青春期第二性征的发育,女性月经的发生、特点,男性的勃起和遗精等知识。
(四)青少年性生理发育带来心理变化,对异性产生爱慕感,需要理智客观地认识自我和他人,树立正确恋爱观,认识到恋爱、婚姻与身心成长、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五)养成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例如:保持外阴卫生,提倡每天清洗外阴;避免穿着紧身裤,应选择柔软舒适、透气性好、易于吸汗的棉质内裤等。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工作》
2018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要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2021年8月2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202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实施、社会参与的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格局更加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时间切实保证,健康教育教学效果明显提升。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学校卫生基本标准。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研判、精准管控、应急处置等能力显著增强。学生健康素养普遍提高,防病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指出要明确健康教育内容。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掌握日常锻炼、传染病预防、食品卫生安全、合理膳食、体格检查、心理健康、生长发育、性与生殖健康、心肺复苏、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护等方面知识和技能。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加强青春期、性道德和性责任教育。
性教育国内政策的效果和影响
中国性教育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纲要、标准和条例的保障及支持下,得到了不小的发展。政策的日益丰富与完善使得目前已经基本具备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性教育课程的主客观条件。然而,学校性教育政策的具体落实仍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主要包括性教育观念落后、性教育课时缺乏、性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性教育教材匮乏、性教育效果监测缺失等。因此在未来,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紧落实国家各项相关政策,将性教育真正得以发展,从而惠及所有儿童及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