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全面性教育词条
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定义
性侵害泛指违反他人意愿,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行为。施害者出于性目的,未经允许便对受害者进行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未满14周岁或者由于吸毒、酗酒、睡眠等而神志不清的人是无法对这种行为表达性同意或拒绝的。
现状
性侵害在当下十分普遍,据联合国的不完全统计,35%的女性会在一生中受到性侵害,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0%;比起未受过性侵害的女性,受到伴侣性侵害的女性更容易患癌症、艾滋病,更有可能堕胎。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2015年全国性侵害案件达到25000件,2016年全国性侵害案件达到15000件。其中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强奸罪的案件占比最高。被告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前多有饮酒行为,占比为66%。受害人与被告人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称“女童保护”)2020年发布的最新报告,2019年曝光性侵害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逾800人。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其中,2013~2017年统计案例为14岁以下儿童,2018年起为18岁以下儿童)。
美国司法部通过全国大学妇女性侵害问题研究委托编写的一份报告,根据一份1996年针对秋季学期就读两年或四年制教育机构的4446名妇女研究发现,3%的大学女性都曾是性侵害的受害者。由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主持的校园性侵害研究以5446名本科女生为研究样本,得出结论,19%的本科女生自上大学以来曾经遭受过性侵害或性侵害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人们普遍认为,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频率要低于女性,但很少有可靠数据表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频率。
常见类型
强奸
强奸,又称强制性交,指的是未经当事人许可对其进行侵犯,主要指强迫或非自愿的性交。强奸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陌生人强奸、熟人强奸、法定强奸、团队强奸、婚姻强奸和儿童强奸,以及战时和种族灭绝性强奸。这些强奸形式有时在法律上有多重定义,但法律上定义的强奸本质上是一种性侵害,通常涉及一个人未经另一个人同意而与其发生性交。男性和女性都可能实施强奸,也都可能成为被强奸对象。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3。
儿童性侵害
儿童性侵害是虐待儿童的一种形式,成人或年纪较大的未成年人将儿童作为性发泄对象。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形式有:要求或强迫儿童参与性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将生殖器官以不恰当的方式暴露给儿童看,给儿童看色情片,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用身体或工具接触儿童的生殖器官,使用儿童制作色情片。
儿童性侵害的后果包括抑郁、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征、焦虑、成人期容易再次成为受害者、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性侵害是一种乱伦行为,是儿童性侵害常见的形式之一,后果更加恶劣,会造成长期心理创伤。
老年性侵害
老年性侵害是指对年过60岁的人进行性侵害,他们大多身体功能下降、虚弱、需要依赖他人赡养。年过65岁的受害人只有30%向警方报案。大多数施害者是赡养人、成年子孙、配偶或其他居住同伴。
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对方配合,并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恶作剧、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对方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性骚扰。
常见误解澄清
老年人也会受到性侵害
尽管性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年轻人(超过一半的强奸发生在18岁之前的年轻人身上),但老年人口也处于危险之中。例如,一项研究表明,每年被强奸的妇女中有18%年龄在60岁以上。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揭示了老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大约71%的老年受害者在养老院受到性侵害,15%在犯罪者的住所受到性侵害,12%的老年人在自己的住所受到性侵害,其中2%在成人护理住所受到性侵害。
男性也会受到性侵害
不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侵害,男性也会是性侵害的受害者,施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大多数男性对男性的性攻击本质上都是暴力,发生在受害者或施害者家中。受害者经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其中最经常的是肛交,受害者还经常被迫对施害者进行口交。
男性也会因为性侵害而产生心理创伤
一项研究发现,被强奸一次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约为46%,而遭受了一次以上性侵害的妇女的抑郁症比例接近80%。遭受过性侵害的男人也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困扰。在性侵害后,男性比女性更有可能遇到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和药物滥用问题。例如,遭受性侵害的男性的酒精问题发生率为80%,而从未经历过性侵害的男性为11%。
残障群体也会受到性侵害
性侵害会威胁到每个群体,包括残障人士。许多文化将残障人士视作无性恋,这使得残障人士比非残障人士更容易受到性侵害。针对残障人士的性侵害行为十分普遍,并影响到公共卫生,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根据中国台湾一项概述残障人士性侵害现状的报告显示,残障人士中性攻击事件的增长率是一般人口的2.7倍,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智力残障人士在报告的性攻击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超过50%),其次是慢性精神病患者,占所报告的残障人士性攻击案件的三分之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性侵害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从刑罚角度禁止性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从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角度保护人们尤其是妇女免遭性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对性侵害做出明确禁止。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性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办案程序要求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预防性侵害,为儿童青少年提供相关教育至关重要,包括保护隐私部位、预防和应对暴力、媒介素养等多个方面。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都强调了性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强调青少年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预防性侵害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 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
• 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心理健康
• 异性交往的原则。安全应急与避险
•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瘾。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初中阶段
性侵害的预防
•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
• 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阶段
• 初步理解性器官在人生中的意义;
• 识别性骚扰与性侵害行为,提高预防意识,初步掌握防范性骚扰及保护自己的方法。
中学阶段
• 掌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理解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
• 初步了解性伦理、性道德。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安全应急与避险
•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甄别不科学、不健康信息的技能与方法。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人权、妇女权利等角度对性侵害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eliminate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妇女权利角度强调了性别平等,此外《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the Child)中也涉及到性侵害相关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分别于1945年签署了《联合国宪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1948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Covenant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1993年签署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Programme of Action)等人权宪章。这些文件虽然并未提及性侵害,但无疑为反性骚扰提供国际法理基础。
1981年正式颁布并生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1和2000年正式颁布并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eliminate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国分别于1980年和1999年签署这两项文书。这两个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性侵害,但是为妇女权利提供法理基础。
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结果文件《北京宣言》(Beijing Declaration)和《行动纲要》(Action plan),会议特别强调有利环境、两性平等等妇女权益问题。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99年关于妇女与健康的商定结论呼吁,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环境和职业保健政策,建立顾及性别因素、没有性骚扰和性歧视、安全而且在工效学上可以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保护所有部门的女工、包括农业女工和女佣的健康。
维护儿童权利的公约有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预防性侵害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性侵害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及态度和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预防和应对“性侵害”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和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之中。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三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都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有被尊重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以公正、公平、有尊严、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所具有的含义(知识);
► 举例说明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人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知识);
► 列举嘲笑他人所带来的各种害处(知识);
► 认识到所有人都是独一无二且有价值的,都享有尊严并应该受到尊重(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基于差异(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怀孕或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别、性倾向、社会性别认同或其他差异)的污名和歧视是缺乏尊重的表现,会危害他人的福祉,并且是对其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掌握污名、歧视、偏见、成见、不宽容和排斥的概念(知识);
► 分析污名和歧视对他人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所带来的后果(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正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态度);
► 深刻体会到包容、非歧视和多元的重要性(态度);
► 在遭受污名和歧视时寻求帮助(技能);
► 练习如何为包容、非歧视和尊重多元发声(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主题1:暴力学习目标(5~8岁)
要点: 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 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主题2: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 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朋友、家庭、教师、宗教领袖及社区成员能够且应该相互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可信赖的成年人(知识);
► 描述人们相互帮助的具体方式(知识);
► 认同所有人都有受到保护并得到支持的权利(态度);
► 展示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服务机构和媒体等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进行评估非常重要,这有助于获取优质的信息和服务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的个人或机构(知识);
► 描述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的个人或机构的特征(包括保密性和隐私保护)(知识);
► 理解人们可以从一些机构获取有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例如:进行性传播感染 / 艾滋病病毒的咨询、检测及治疗;现代避孕、性虐待、强奸、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暴力,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以及污名与歧视等方面的服务)(知识);
► 列举能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可靠的媒体资源(例如:网站)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意识到对健康和支持来源进行批判性评估的重要性(态度)。
开展预防和应对性侵害教育的关键原则
• 在进行全面性教育中与性侵害相关的课程准备时,要有人类性学、行为变化以及相关教学理论方面的专家、年轻人、父母/家庭成员和其他社区利益相关方参与。课程要针对项目目标儿童和年轻人,评估其在社会交往、性与生殖健康方面的需求和行为,并考虑到其不断发展的能力。并且要评估可以被用来开发和实施性教育课程的资源(人力、时间和资金)。
• 在设计全面性教育中与性侵害相关的课程时,要依据清晰的目标、预期成果和重要知识点决定课程内容、方法和活动。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各个主题。根据不同的情境设计活动,促进批判性思维。包含关于性同意以及生活技能的内容。提供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其他性传播感染、避孕、早孕以及非意愿怀孕的科学准确的信息,以及不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探究生理体验、社会性别和文化准则一般如何影响儿童和年轻人对于性以及性与生殖健康的体验和探索。探究影响某些性行为的特定风险和保护因素。探究如何处理特定的可能会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其他性传播感染、非意愿的或无保护的性交或暴力行为的特定情境。探究在安全套和多种避孕措施方面的个人态度和同伴规范。提供可以满足儿童和年轻人健康需求的可用服务的信息,尤其是性与生殖健康需求的信息。
• 在实施全面性教育中与性侵害相关的课程时,要确定采用独立课程或融入式课程的形式。在几年内按顺序持续地开展多节课程。对全面性教育课程进行试点实验。运用参与式教学方法,让儿童和年轻人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帮助他们内化和整合信息。挑选有能力、积极主动的教育工作者,在学校或非正规教育场所开展性教育课程。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敏感度,帮助其澄清价值观,并为其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以及持续的职业发展机会。确保儿童和年轻人在符合保密原则、提供隐私保护的安全环境中学习。开展多方参与的项目。评估通过数字媒体开展性教育的适宜性。推广全面性教育项目时要确保质量。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相关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性侵害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性侵害,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性侵害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性侵害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性侵害的成因
不同类型的性侵害有着不同的成因,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和熟人实施的性侵害有很多不同原因。美国一项研究表明,男子气概文化较为浓厚的地区,发生陌生人性侵害的可能就越大;性别平等文化较为浓厚的地区,熟人性侵害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
美国一项研究表明,25%的美国妇女遭受过性侵害。这些案件中大约有一半犯罪人和受害人有饮酒现象。酒精通过多种途径助长性侵害,往往加剧现有风险因素。关于酒精对性行为和侵略性行为的影响的信念、关于饮酒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酒精对认知和运动技能的影响,都助长了酗酒者性侵害。大约一半(30%-79%之间)的性侵害受害者报告说,他们在喝酒后遭遇到性侵害。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虽然女性饮酒可能会使她面临更大的性侵害风险,但她绝不应该对这种攻击负责。
还有学者通过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的联系将社会无组织理论与性侵害联系起来,有研究表明,邻里之间相互信任、社会融合度高的地方犯罪率就低,发生性侵害的可能就越小;反之,社会秩序混乱的地区犯罪率就高,发生性侵害的可能就越高。
性侵害的危害
性侵害会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并改变其自我认知。多项研究表明,遭受过性侵害的男女会有更严重的抑郁和焦虑症状。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通常是性攻击的后果,而攻击越严重,其心理后果就越严重。
除了心理创伤以外,性侵害也与身体健康问题和公共健康问题相关。根据身体健康与性侵害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有性侵害史的女性更有可能报告自己有生殖或妇科问题、神经系统问题、胃肠道问题和肺部问题。此外,研究人员发现性侵害的历史与乳腺癌、关节炎、头痛、糖尿病、身体残疾以及医学上无法解释的躯体症状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性侵害还有可能引起的身体并发症,例如骨折、内伤甚至可能早逝。一项研究表明,住在疗养院的老年性侵害受害者中,约有一半在其遭受袭击的一年内死亡。
性侵害还与健康风险有关。性侵害似乎会增加酗酒、吸毒、酒后开车、不安全的性行为等。经历过童年性侵害的妇女更倾向于不寻求妇科检查,因此她们面临宫颈发育异常和癌症的风险更高。另外,由于阴道或肛门的创伤、出血等性创伤,性传播疾病发生的几率也会增加。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害
施害者
有一些男士联谊会创立了改变行为的预防项目,旨在降低男性成为施害者的概率。基于预防性侵害的一些研究项目经过科学方式的检验和验证,性侵害预防项目中实验数据效果最高的是由约翰·福伯特(John Foubert)设计的“男士项目”,也被称作一对四项目,。它关注了增强对性侵害受害人的关心,鼓励男士作为旁观者对性侵害进行干预。已发表数据显示参加过男士项目的男性,相对于没有参加项目的男性,他们发生性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减少了40%性。参加项目的男性在施行性侵害的过程中相对于控制组来说,性侵害强度减少了8倍。更多的研究也显示参加男士项目的男士作为旁观者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干预性侵害、帮助受害人。
家庭
有研究表明,童年时期受到家庭虐待的人,在成年后更容易受到性侵害。因此,父母要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除此以外,父母也要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性教育,教他们学会保护自己。
学校
性侵害在学校内时有发生,学校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来预防性侵害。学校要制定政策完善校内申诉和审判程序,使得校内性侵害受害者有途径进行维权。同时也要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针对教师展开职业素养培训,提高教师师德;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其自身保护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教师素质不高是校园性侵害的重要影响因素,而校园内发生的性侵害往往是由教师实施的,因此,要建立良好的教师准入机制,并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在校园性犯罪教师中,有极少部分竟是“优秀教师”,因此要建立起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从评价内容上看,除注重教学质量外,还要注重评价教师的思想、心理和职业品质,从评价方式上,要让学生、家长及社区参与对教师的评价。一直以来,我们的学校教育中都避讳谈“性”,学生性意识淡薄给犯罪教师以可乘之机。因此要大力推广全面性教育,给学生传授性知识,教会他们保护自己,构筑起校园性侵害第一道防线49。
社会
美国许多医院急诊部门针对性侵害的受害者推行性侵害护士审查员计划(Sexual assault nurse examiner),旨在照顾性侵害受害者。这个计划通过明确关注性侵害幸存者的医疗、情感和法律需求,改善他们的待遇,帮助他们走出性侵害阴影。
典型案例
韦明辉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害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2019年3月1日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成飞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成飞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艾滋男性性侵害男性好友案
基本案情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董某,1972年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两次获刑。顺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2时许,在顺义区某住宅楼卧室内,董某趁李某(男,41岁)酒后熟睡之际,性侵害了李某。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其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而董某自己承认,他于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2017年10月10日,顺义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北京市法院审判的首例“男男”强奸案。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改写成“他人”,男人的性权益从此也得到了法律的完整保护。
对此,被称为“中国性学研究第一人”的原中国人大社会学系退休教授潘绥铭接受看法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性侵害的对象,中国法律由过去的性别第一位,修改为现在的人本第一位。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也是对于人权自由的保障。在他以前对于两性群体的研究中,他发现,以前男性遭受性侵害,往往自认倒霉,而整个社会对于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也似乎比较包容,都认为这是小事一桩。“过去对于强奸猥亵案,是将区分性别放在第一位。就是被强奸猥亵对象必须是妇女,男性不包括其中。在我来看,这种将性别放在第一位来认定被性侵害的对象,是极其不合理的。”潘绥铭说。
在潘绥铭看来,过去对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集体忽视,也与个人意识不强有关。这些年,随着个人意识越来越强,人权保障思想也随之得到强化,很多人认为,性侵害的对象不再只是女性,这种思想意识的改变,促进了相关法条的修正。
相关报道
2024年6月25日,据西班牙《国家报》报道,西班牙最高法院针对一起案件作出重要判决,裁定未经同意的亲吻行为构成性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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