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主义是一种人社会态度。我为
快乐而活,快乐为我而存在。快乐主义倾向于用纯粹生物学的或
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人的行为与需要,认为人们以求得快乐为生活目的,快乐包括肉体与
心灵的快乐。趋乐避苦、追求快乐是道德的
基础和内容,是善,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也是人生的目的。
快乐主义(hedonism)是解释道德行为与人生目的的一种伦理学说。又称享乐主义。其理论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的道德哲学,伊壁鸠鲁将其发展为理论体系,英国功利主义者J.边沁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学说。该学说倾向于用纯粹生物学的或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人的行为与需要,认为人们以求得快乐为生活目的,快乐包括肉体与心灵的快乐。趋乐避苦、追求快乐是道德的基础和内容,是善,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也是人生的目的。有的学者将快乐主义发展为极端的享乐主义,将快乐仅仅归结为感观享受、肉体快乐。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相对立,在反对宗教道德和学说的斗争中曾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后来在卢克莱修、T.霍布斯、J.洛克、P.伽森狄以及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和英国功利主义者的伦理学说中,得到贯彻和进一步发展。快乐主义的基本特点是用纯粹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观点,把人仅仅看作自然的生物,把人类多种多样的、具有社会意义的需要,仅仅归结为追求快乐,认为只有肉体的或心灵的快乐状态才是唯一可求的和合乎人性的,快乐就是善,是一切道德要求的全部内容和唯一目的;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快乐。 快乐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享乐主义,它强调感官快乐是善恶的标准,追求物质的、肉体的享乐是人生的唯一目的,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快乐主义是与禁欲主义对立的,它反对宗教道德和仁爱的道德说教、试图从肯定物质利益和现实生活享乐方面解释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在历史上曾有过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从抽象的人的感官需要出发,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社会实践,因而不能科学地解释道德现象,并且带有强烈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性质。它在理论上往往导致伦理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在实践上表现为腐朽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