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主要保障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
有价证券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为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的财产。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两种:(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的雇员;(2)指名方式,即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员。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该产品以雇主为被保险人,投保方式有两种:1.不指名投保。即把所有雇员都列入保证范围,并按工种、直接或间接经管钱物的情况分类,对每类人员分别规定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量和雇员经手钱物的数量由被保险人协商确定。2.指名方式。即指定某些雇员为保证对象,并对每个人单独约定赔偿责任限额。
二、保险责任 对于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下列条件下履行赔偿责任:1、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保险期内;2、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受雇佣期间(该期间连续未中断);3、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即与其职业或职责有关。但是,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不易立即发现,所以本保险对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规定了一个发现期,即在保险期限内从雇员退休、离职、死亡、脱离工作岗位日期起或
保单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发现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了不间断总括忠诚保证保险合同,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时,对已离开他不满3个月的雇员,在10年前给他造成的损失,也可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2.雇主对雇员只能提出一次索赔请求,保险保证金额不累计计算。例如,某雇员连续工作5年,事后发现他每年非法占有雇主钱财约8000元,如果该雇员的保证金额是20000元,则仅以20000元为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