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依据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51年9月7日成立于卡尔斯鲁厄的宪法审判机构。该法院拥有对宪法机构争议、联邦与州之间争议、规范审查、宪法诉愿、特别宪法程序、选举审查程序和授权审查程序的管辖权,其中最重要的职责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该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三种程序审查法律规范的合宪性:(1) 就特定宪法机构(联邦政府、州政府、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参议院、州议会)提出对联邦或州的法律的审查申请作出裁决;(2) 应任何一级国家法院的任何一位法官就具体个案中联邦和州的法律是否有效向宪法法院直接提出法律解释请求作出裁决;(3) 就任何有能力成为基本权利主体的人,以其某项基本权力受到公权力侵犯为由,提出宪法诉愿(包括针对判决的宪法诉愿与针对法规的宪法诉愿)作出裁决。被联邦宪法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自始无效。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是一个法院,其成员作为法官,受委托行使审判权。由两个审判庭组成,各审判庭有8名法官。法官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任一半。联邦参议院全体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任,联邦众议院则以选任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选任。法官任期12年,届满不得再次当选。除法定须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外,联邦宪法法院以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庭成员(至少6名)的多数意见形成决定,对违宪性的确认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票数才能形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