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西汉
御史大夫下有二丞,一称御史中丞,一即御史丞,秩均千石。后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大司空下设长史,御史丞遂废。主要职业,弹劾百官。
御史台
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在殿中兰台,外督部刺史,内镇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具体掌握监察权力。西汉末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不再兼管监察,御史中丞出为台主。东汉因袭,称御史台。曹魏一度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后复原名,历晋、宋、齐、梁、陈不变。北魏改中丞名为中尉,威望甚重,北齐复名中丞。北周行六官制,其秋官大司寇下之司宪中大夫即御史丞之职(见北周六官)。隋废六官制,复立御史台,因避讳,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为台主,治书侍御史为副。唐初沿袭隋制,贞观末,因避太子李治讳,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台名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74),改称肃政台,分为左右,各置肃政大夫(御史大夫)、司宪大夫(御史中丞),左台专监在京百司及军旅,右台按察诸州文武百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右御史台。睿宗延和元年(712),又合而为一。
唐御史台三院
台院
置侍御史四人(或六人),掌纠举百僚,推鞫刑狱。此外,监太仓、左藏出纳,监督没收赃款及收纳赎款等职,也由侍御史分工负责,其中以资历深者一人知台内杂事,称为杂端,权力最大。
殿院
置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整齐朝班,检察仪仗;京城内分左右街巡察,检举巡内不法之事;又助侍御史推事,监太仓、左藏出纳。
察院
置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监决囚徒。监察御史多奉敕出使,巡察诸道,称巡按使;检察馆驿,称馆驿使;监军则清点俘获,审查功罪;监屯田、铸钱则审计盈亏,纠劾过失;又监岭南黔府考选。其在京师,则以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部,又以二人助殿中侍御史分察左右巡及整饬朝班仪仗。
御史台职责
御史台的职责虽极繁多,最重要的实为两项:一是弹劾百官。御史可以据风闻弹事,弹劾不必先禀告长官,也可弹劾台内长官和同僚。二是推鞫刑狱。有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赴朝堂申诉,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及侍御史受理,称为三司受事;也有投牒匦中,由侍御史监督处理,称为理匦;更多的是奉敕推鞫。御史台本无监狱,所推问的罪人寄囚于大理寺。到贞观二十二年(648),始别置台狱。自大夫以下诸御史都可以拘捕人入狱。武则天时为了消灭反对势力,用酷吏为御史,大杀宗室、大臣,又令御史中丞来俊臣别置狱于丽景门,入狱者大都被处死,因此世人称此门为例竟门。到玄宗开元十四年才由御史大夫崔隐甫奏准依旧制,废台狱。需要拘留者,止于台中诸院寄禁。
御史要求
三院御史为清要之官,虽秩品不高,但威权甚重。唐玄宗时常用御史充任各种重要使职,如宇文融以监察御史为覆田劝农使,他所奏置的判官十人也都兼御史衔。后来,他又充租地安辑户口使,官位也经侍御史擢升到御史中丞。其后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等人也都是从监察御史历侍御史至御史中丞,担任各种重要财政使职。因为御史权重可畏,易于集事。玄宗以后,凡节度使、观察使无不兼大夫、中丞衔,所属判官也多带侍御史、监察御史衔;度支、盐铁、户部三使的巡院官也多兼“宪衔”,就是这个原因。这些由外官兼摄的御史被称为外台,加上检校等字样,以示非中央御史台正员。到了后期,方镇的将校也多带“宪衔”,宪衔遂滥。
唐朝
按唐制,御史监察百官,本身却要受尚书左右丞监察,纠弹不当要受劾治。但在御史台权力膨胀时期,左右丞很少能执行这种监察权力。
御史制度是监制百官、巩固皇权的制度,当唐代后期皇权削弱时,御史的威权也随之下降。御史监军的权力早在唐玄宗时已被宦官取代。安史之乱后,外则藩镇割据,内则宦官专政,御史很难在他们势力范围之内行施监察权。贞元十九年(803)监察御史崔薳遵循旧制到神策右军巡察,被军中执奏,笞四十,流配崖州(今广东海南岛琼山东南)。重要诏狱(皇帝下诏审问的案件)也多交给两种策军中尉在仗内鞫讯,御史承审诏狱之权也被剥夺。
唐代东都洛阳也置御史台,高宗、武则天常驻洛阳,其台颇为重要。中宗以后,洛阳只置留台,以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组成。中叶以后,常以东都留守官兼任中丞,所属御史也不全备,只是形式存在而已。
宋朝
宋沿唐制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兼理重难案件,御史台下分三院,侍御史主台院,殿中侍御史主殿院,监察御史主察院。北宋前期,官名御史者多出任其他差遣,而以其他官员任御史,置推直官以治理案件。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以侍御史知杂事(知杂御史)为副长官。太平兴国三年(978)任命监察御史,是为正名举职之始。资历浅的官员任御史,加“里行”,称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天禧间(1017~1021)一度设言事御史(谏官御史),庆历五年(1045)又设言事御史,称为言事官,御史兼有谏官的职责。元丰三年(1080)复建六察制度,御史台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分察中央政府各行政机构,后又以户案兼察转运使,刑案兼察提点刑狱。御史台的六名御史中三人(后增为六人)分领六案,官制改革后分察尚书省的六部、寺监及其他在京百司;另三人为言事官,兼察秘书省、内侍省和入内内侍省等少数中央机构。元丰七年,改知杂御史称侍御史,改言事官称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其他所兼使名,以及里行、推直官等并罢,沿用至宋末。宋代御史许风闻言事,以广言路。
金、元基本上沿唐宋之制,略有变化。明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