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元,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入党。
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会计师。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市长。
人物履历
1974年8月-1979年7月黑龙江省额尔古纳右旗上库力农场农四队技术员、副队长、队长
1979年7月-1982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右旗上库力农场农四队队长
1982年3月-1984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盟统计处科员
1984年8月-1986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党校干训班学员
1986年8月-1988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处城调队队长、办公室主任
1988年11月-1992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处副处长
1992年2月-1993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局局长(1989年9月-1992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年11月-1995年6月 内蒙古自治区
根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年6月-2000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盟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0年3月-2005年1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2002年9月-2003年1月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5年1月-2005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5年4月-200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2008年3月)
赤峰市第四届、第五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法违纪
2008年2月,徐国元政治上颓废、思想上堕落、经济上贪婪,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免去了徐国元赤峰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了徐国元赤峰市市长职务。
2009年1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依据自治区纪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经中央纪委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徐国元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徐国元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受到指控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巨额受贿案2009年6月19日进入审判程序,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国元妻李敏杰因涉嫌共同受贿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并受到指控。
被判死缓
2009年8月,内蒙古赤峰原市长徐国元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判决认定
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
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等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0000元、美元540000元、欧元10000元、价值人民币3829500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1700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有价值人民币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欧元22000元、加元20000元、英镑1380元、日元10000元、港币105740元、泰币2000铢共计折合人民币14106299.94元的财产,被告人徐国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
王凡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刘振新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一套及美元30万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国元收受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的事情被举报后,为掩盖徐国元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将徐国元收受的上述贿赂款物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与他人进行串通。
包头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李敏杰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81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孙才科所送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国元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4106299.94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积极进行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等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国元犯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徐国元系主犯、被告人李敏杰系从犯,及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归案后,主动供述了除收受孙才科别墅以外的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完整、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敏杰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实施了掩饰、隐瞒徐国元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敏杰能够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没款项,表明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以及二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然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依法对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敏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