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的学生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行业的学徒,他们过着一种半学院式生活,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和那些著名的法律家住在一起或尽可能多地与之接触,通过阅读、讨论会式模拟审判以及其他训练,使学生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
学生授业期满,将获得出庭
律师资格。这种教授法律的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其所学知识、技能与法院中所适用的规则与程序基本一致;另一个特点是它们所讲授的是英国法,而不是大学里的罗马法,因而成为英国法抵制罗马法影响的保垒。
由于没有高级讲师来推荐学生担任律师,18世纪4个律师学院同意授与那些在学院中住满规定期限的学生律师资格,到后来,由于宿舍紧张,甚至不要求学生住校,只是与师傅一道吃过三次晚宴便取得等于上满整个学期课程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