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尔顿法亦称“1883年文官制度法”。由时任
美国参议员的
彭德尔顿提出。确立了文官录用和组织的三项原则,即竞争考试原则、文官地位相对稳定原则、文官政治中立不为党派利益服务原则。规定设立一个文官事务委员会,作为全面执行文官制度法的中央机构。这一法案标志着以功绩制为基础的美国现代
文官制度的建立。
亦称《1883年彭德尔顿联邦文官法》。美国国会于1883年通过的在文官制度中实行
功绩制的基本法。因
参议员G.H.彭德尔顿负责起草而得名。是
美国文官制度由
政党分肥制转为功绩制的法律依据。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机构成员无能、贪污、腐败日益增剧,政党分赃制引起国内普遍不满,1881年J.A.加菲尔德总统被一求官未遂者暗杀更引起朝野震惊,文官制度改革遂成为紧迫问题。
1883年1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法,主要内容:成立由3人组成的美国文官委员会,其中必须有反对党1人,任期6年。委员会负责制定文官管理细则;主管文官考试和录用、保障文官权益等;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文官,文官考核和工资以实绩为依据,公布待补文官职位缺额;经考试录用的文官实行常任制,由法律保障其职位,不得任意撤换;受到惩罚的文官,有权提出申诉等;文官不得提供政治捐款。
文官委员会向总统负责,委员会的建议须总统批准后下达各行政部门执行。委员会任命主考官1人,并设地方考试委员会。此法虽沿袭
英国文官制度(如文官委员会),但作了适合美国国情的修改,如考试内容侧重专业知识;进入文官系统不必从最低级开始;高级文官重视专业才能等。其实质在于建立功绩制原则,防止和摆脱政党对文官的影响和干扰。它以择优录用和考核晋升为基础,并对试用制度、严禁考试作弊作出规定,以保证功绩制的贯彻执行。此法实行一个多世纪,曾作过多次修改(如美国于1978年撤销了文官委员会),但作为基本点的功绩制原则和内容未变,并已成为
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