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彭州市
机构改革方案》(彭委发〔2019〕3号)和《
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彭机改〔2019〕2号),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彭州市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残联、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保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4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行使土地及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林业、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对全市粮食、重要生产资料、生猪定点屠宰、能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农业、畜牧、水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财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审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档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统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低保待遇、殡葬(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保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行使城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2、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3、行使彭州市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4、行使医疗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命令权。
(四)负责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标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联审批及竣工验收;组织城市重要环卫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制定环卫清扫、冲洗除尘、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等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负责接收移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监控;监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设施;负责城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招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文化建设和社会动员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承担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治理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抄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十五)负责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实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内外及临街的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等工作;牵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接待、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重大信息发布,承担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控、收集分析和处置;负责办公场所管理工作。
(二)案件管理科。负责执法印章管理;负责规范执法文书;负责审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案件;负责案件统筹管理及案卷评查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上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实施“三项制度”建设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负责制定全局综合执法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跨区域执法活动相关工作;负责核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工作。
(三)法规和案件审理科。负责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审查的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召开案审会;负责建立法律顾问联系机制;负责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建议、公益性诉讼、行刑衔接等工作。
(四)规划和固废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城市管理重大课题调研;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调查、综合统计、社会评价、城市管理区域合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及大型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组织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
(五)城乡环境治理科。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性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障工作;牵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测评;承担综合文明指数测评城乡环境指标工作;负责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实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内外及临街的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等工作;牵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六)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科。负责规划建成区市容秩序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临街建筑(构)物外立面容貌秩序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门前三包”推进工作;负责对规划建成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影响城市容貌秩序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治理非法张贴书写广告工作;组织开展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秩序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范及招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建成区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出让;负责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方面集中整治工作。
(七)市政设施管理科。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广场等市政设施;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等重点市政工程以及公厕、垃圾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负责接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城市道桥及附属设施、城市照明维护,制定中长期维护计划;负责市政设施维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监督管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埋设、架设各种管杆线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河堤以上、以及河道栏杆的管护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监控;牵头组织全市城市道路井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智慧照明及城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推广运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城市照明方面的专项治理;负责夜景灯饰的规划。
(八)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公共环卫设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制考核;监督管理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街面公共环卫设施;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河堤以上保洁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环卫公厕管理工作;指导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负责环卫作业企业的行业指导。
(九)执法督察科。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队伍的纪律监督和作风建设;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着装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效能督查工作。
(十)财务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维护、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经费的年度计划;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相关收费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负责预决算编报、财务和劳资统计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双拥及统战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职能转变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职责分工
1、市综合执法局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镇(街道)的职责分工按照《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执行。
2、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护职责移交,应按要求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凡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进行管护。
3、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实施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内外及临街的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等工作;牵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市市场监管局对集贸市场举办主体及入场经营者商品质量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无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市商务投促局负责集贸市场的网点布局规划,负责指导集贸市场新建、改造工作。市经科信局负责集贸市场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市应急局负责集贸市场及周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属地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集贸市场建设用地的选址、土地现状调查及集贸市场建设等相关工作。
行政编制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 26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领导正职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6名。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在四川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中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