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代表为美国学者富勒的法治构成说,认为法治要有立法的程序规则、执法的程序性规则、法律的透明性和
稳定性、
普适性、预期性和清晰性等要素。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洛克主张政府要有一套明确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以确保政府服从于社会契约,以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然法转变为自然权利,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的新理解,也更具有在现实面前的可欲性,得到了后来诸多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如孟德斯鸠、拉兹、熊彼特)的肯定。形式法治的发展为法学创造了生机,逐步为后来的英、美等国相继效仿和引用,在法治思想史上形成了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治传统,并成为当今西方世界的法治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