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
法学术语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简便易行,已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用。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假制等弊端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即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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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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