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科
清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余考三等者,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官,未经科考者,均须学政考试,名为录科。
科举制度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和考试程序大体是一致的,其中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进士科正式考试共分三级:院试、乡试和会试与殿试。不过,在院试之前,还要经过县试和府试,可以看做科举前的预备性考试。县试和府试分别由本县知县和知府主持,府试及格者称为“童生”。清朝的县试多在二月举行,府试多在四月份举行。
任务目的
院试是国家科举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持考试的长官是学政,又可以称学台、宗师。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岁试的基本任务是:第一,从童生中考选出秀才;第二,对原有的秀才进行甄别考试,按照成绩优劣分别给予奖惩。童生通过岁试,就算是“进学”了,即成为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明清时期,通常在乡试之年的七月,还要在省城集中举行一次科试的补考,凡因故未能在各府参加科试的人,可乘机来补考,叫做录遗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8-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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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科举制度
任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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