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司
中国古代官署名
录事司,官署名,
金朝
、
元朝
置,管理城市民政,最高长官为录事,为正八品。
《
中国官制大辞典
》记载:金置于诸府与节镇所在地,掌同警巡使。设
录事
一人,秩正八品;
判官
一人,秩正九品;下设
司吏
,户一万以上者设六人,不及一万户者依次递减。元置于路、府治所,录事秩正八品。南宋时城中设若干厢,元朝统一后废厢立录事司,如杭州设四录事司(后并为二司)。
《元史》卷91《百官七》记载: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
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
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去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
参考资料
《二十四史之元史——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秘书工作——元史.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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