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强迫劳动;二是协助强迫劳动。
定义
强迫劳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强迫劳动;二是协助强迫劳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直接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只要求暴力针对被害人实施,而不要求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威胁,是指广义的胁迫,包括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他人外出,不准他人参加社交活动等。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他人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强迫劳动,是指违反被害人意愿迫使其从事劳动。既包括被害人不愿意从事某一类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该类劳动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虽愿意从事某类劳动但不愿意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的情形;既包括强迫体力劳动,也包括强迫脑力劳动。强迫行为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的,成立本罪的既遂。行为人是否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监狱强制犯人劳动的,是执行刑罚的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对职工的劳动作严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
协助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这一类型的犯罪表面上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实际上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或只是量刑的正犯化)。换言之,成立这一类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被害人招募、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由于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应认定为犯罪。例如,在甲明知乙将要或者正在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便采取发微信的方式为乙招募人员,但乙并没有接收甲所招募的人员,或者虽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员,但根本没有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既缺乏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也缺乏违法性,即没有侵犯甲所招募的人员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甲的行为既没有作为正犯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也没有作为共犯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既然如此,对甲的行为就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至于行为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将被害人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等罪。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与动机。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强迫劳动罪则没有这个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或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以此强迫他人劳动,就必须入罪。“现实生活中偶尔地或短暂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的情形虽不少见,但这并不足以依靠具有谦抑性的刑法来处罚;只有反复多次地或者长时间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意图使其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的,才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辨析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强迫劳动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采用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劳动,就涉及到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问题,因为在非法拘禁罪的场合,行为人也限制或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可见,两罪有相似之处。不过,两罪仍然有重要区别:第一,保护法益不同。强迫劳动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关于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与意思实现自由,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二,主观方面不同。对于强迫劳动罪而言,行为人的目的是迫使他人劳动;而对非法拘禁罪而言,行为人的目的则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等。笔者认为,在行为人采用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劳动时,应该按照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处理。如果数罪并罚,就违反了禁止双重评价原则。
相关词条
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