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国,男,汉族,1956年6月生,吉林九台人,教授。曾任
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二级职员、正校级)、党委常委。
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untips)中国国家分部长春中心站顾问,全国高校后勤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三届中国学生健美操艺术操协会副主任,吉林省第八、九届政协委员,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第二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吉林省高校后勤协会理事长,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理事,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春市交通委员会会员。
在高校基建及经济工作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成果。主编或参编著作《监察审计手册》、《金属材料管理知识手册》、《钢材购销运管理手册》、《英日汉金属材料管理常用词汇》等多部;撰写论文《浅谈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供应结算的几个问题》、《改革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浅议》、《浅谈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的科学管理》等十余篇,其中《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获“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笔谈”优秀论文奖,《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属性问题论述的重大意义》在邓小平理论与跨世纪中国改革和发展学术研讨会上获奖。
2015年4月29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据吉林省纪委消息:
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张治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因涉嫌犯
受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经查,张治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欺瞒组织,办理并使用假身份证,非法出入边境;严重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款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通奸。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中收受款物问题涉嫌犯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治国开除党籍处分,追缴张治国违纪所得。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决定给予张治国行政开除处分。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6年7月15日,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