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汝瑚
明崇祯十五年举人
张汝瑚,1642年(明崇祯十五年)举人,1655年(清顺治十二年)参加礼部会试,中乙榜,授清源县令,疏通永济渠,建梗阳书院,后因裁断盗案失误被罢免。
后又被起用为安陆府通判。著有《匏野初集》、《匏野二集》及《贤赏堂文集》;刻印《明八大家》、《明十二名家》等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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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2-1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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