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霈,男,汉族,1957年11月出生,籍贯河南洛阳,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6月开除党籍),吉林工业大学铸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政协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78.03—1982.01 吉林工业大学铸造专业学生
1982.01—1986.01 吉林市第一机械厂车间副主任
1986.01—1989.07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简称吉化)机械厂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
1989.07—1992.01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1—1993.01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容器冲压厂厂长
1993.01—1994.02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厂厂长
1994.02—1995.02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机装公司副经理(正处级)
1995.02—1997.08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厂厂长
1997.08—1998.02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生产部副部长(正处级)
1998.02—1999.01 吉林市经贸委副主任(正县级)
1999.01—2000.12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厂厂长兼党委书记
2000.12—2001.08 吉化集团公司副经理、党委常委
2001.08—2004.12 吉化集团公司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04.12—2005.01 吉林市委常委(正厅级)
2005.01—2006.09 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正厅级)
2006.09—2007.01 吉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1—2011.04 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4—2013.01 吉林市委书记
2013.01—2014.12 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吉林市委书记
2014.12—2018.01 吉林省政协副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2年11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张晓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6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晓霈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律规矩意识,大肆打探案情、干预执纪执法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巨额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晓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晓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7月,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晓霈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晓霈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张晓霈利用担任吉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1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受贿一案。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张晓霈利用担任吉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用地审批、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晓霈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晓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晓霈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4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晓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张晓霈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张晓霈利用担任吉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用地审批、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万余元。2022年11月17日,张晓霈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晓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