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鹏,安徽人,在北京打工干快递,由于住在北京市
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泽园小区内的付某经常在网上购物,张昆鹏送货时认为付某比较阔绰,遂产生抢劫恶念。2012年7月30日晚,张昆鹏以送货为名骗开付某家门,见仅付某一人在家,顿起歹念,将其反捆并猥亵后杀死。7月31日22时10分在
沧州站被民警捉拿归案。
张昆鹏是安徽人,时年26岁。中学毕业后,他曾去河南
武术学校练了两年武术。2009年投奔在北京打工的大哥,随后应聘到了北京
中通速递公司,负责
朝阳区几个路段的快递业务。
2012年7月30日下午5时许,张昆鹏来到朝阳区
通惠家园惠泽园小区
付丽的暂住处,谎称投送快递敲开
房门进入室内,采取持刀威胁、用绳子绑手等暴力手段,致对方
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抢得1600元。张昆鹏作案后于当晚乘坐火车离京,当火车到达河北
沧州时被警方抓获。
据张昆鹏供述,去年7月30日,他身上没钱了,就产生了抢劫的想法。想到以前一个叫付丽的女客户经常网购,认为她比较阔绰,而且每次送快递家里只有她一个人,就将她选作目标。拿刀进屋后,付丽喊救命并要逃跑,自己就将她拖进屋捆绑住。之后,张昆鹏从付丽钱包中抢得1600元钱。看到被捆住手脚的付丽仍在喊救命,张昆鹏用被子和枕头蒙住其头部,用手掐死了对方。
案发后,
中通快递公司证实,张昆鹏从7月27日起就请
病假,后一直没有上班。张昆鹏的
辩护律师提出,张昆鹏在预谋抢劫时并无杀人企图,因被害人呼救而慌乱中致人死亡,且其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2012年7月31日晚8时,北京铁路警方接到
北京市公安局发出的紧急
协查通报,通报中称:“7月30日北京市
朝阳区发生一起凶杀案 ,29岁的江苏籍嫌疑男子张昆鹏正乘坐当日19时43分
北京站开出的
T215次列车外逃,请求协助抓捕。”
北京铁路公安局立即通过指挥中心部署抓捕工作。
7月31日21时25分许,
沧州火车站派出所接天津公安处指挥中心通报:在当日的T215次列车(北京至
泰州)上,有一名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要求沧州派出所组织警力上车将其抓获并带下车,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身上可能带着
刀子。
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向领导汇报,常广军所长获悉后立即通知就近民警到位。不到15分钟,民警们冒着大雨从家中赶到派出所,并成立了8人抓捕小组。此时距T215次列车到达
沧州站还有25分钟。由于协查通报中只注明了犯罪嫌疑人叫张昆鹏,
江苏省
淮安市人,车票是T215次列车6车厢76号
硬座,并无其他具体
体貌特征,只能依靠车票信息搜寻。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防止发生意外,抓捕小组制订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参战干警着
便装上车,防止打草惊蛇,参战民警分成三组,并进行了具体分工,有的负责现场抓捕,有的负责布控,各小组相互配合。
22时7分,T215次列车驶进沧州站三站台。抓捕民警迅速进入车厢。在6号车厢76号座位,坐着一个身体十分健壮的
青年男子。民警李炳伟冲着正低着头的这名男子喊了一声“张昆鹏”,男子立即下意识地抬起头“嗯”了一声。不容分说,民警李炳伟和陈龙迅速扑过去,牢牢地抓住了男子的双臂,将其摁倒在座位上,随后铐上了
手铐。经进一步确认,这名男子即是张昆鹏,遂将其带下车,整个抓捕过程仅用时3分钟。
庭审时,付丽的父母提出了包括
死亡赔偿金和
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130余万元赔偿。法院认为,张昆鹏持刀
入户抢劫,在已控制住被害人的情况下,仍扼压被害人颈部致人死亡。最终法院以犯
抢劫罪,判处张昆鹏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院判决只支持了
丧葬费、
交通费和住宿费损失3.5万余元。据悉,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伤残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包含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内。最高院出台的
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新刑诉法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纳入到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的范围之内。不过,针对死亡及伤残赔偿金,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2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
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二中院将张昆鹏等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