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气象局的前身为沙洲县气象站,始成立于1966年8月,属于国家一般站。 局下设气象台、办公室(挂行政服务科)、防雷中心三个科室和一个气象行政窗口(设在审批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基本气象业务、气象服务、防灾减灾、依法行政和气象科普宣传等职能。我局在编工作人员9名,聘用人员12名,工程师7名,助工12名,研究生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了全体职工的73%,在职党员8名。全体工作人员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努力工作,各司其职,为单位的发展积极做着贡献。
组织机构
张家港气象局下设三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挂行政服务科)、
气象台、防雷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办公室
(行政服务科)主要职责:文件收发、信息宣传、文书档案及管理、年检、目标管理、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后勤保障、食堂管理、党政信息平台及管理(服务材料收发等)、接待工作、安全生产、宿舍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党团及工青妇等工作、其它局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审批市本级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气象台
主要职责:地面气象观测等气象资料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审核、整编和全市基本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上传等工作;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重大工程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预报、决策气象服务、农村气象服务及灾害性天气区域联防,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预报和适时指挥;负责气候变化监测诊断、气候预测、气候资料、气候区划、气候评价、灾情收集上报以及为党政领导服务的专题气候分析服务工作;负责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需的气象资料与情报;承担气象业务和科研课题攻关、开发工作、气象网站建设;自动站维护管理、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灾情调查及其它相关业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防雷中心
主要职责: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及资料收集管理、防雷安全检测及防雷资料档案收集整理(最终存档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档案、计量认证、负责防雷科普、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灾情收集统计与报告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安全生产及相关防雷工作;组织管理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所获荣誉
1991年被省气象局评为抗洪救灾先进集体;
1994-1996年度被评为全省气象部门双文明先进集体,有1人次被省人事厅、省气象局命名为气象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3年有1人次被省气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994-1997年度有4人次获得苏州市气象部门先进个人称号;
98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气象局确定为创文明行业示范点,并且被张家港市文明委命名为张家港市创文明行业示范点,年底还荣获张家港市双文明单位;
99年又被省文明委评为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省行业达标单位;
1999-2009年度,连续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荣誉称号'
2004-2008年度获得苏州市文明行业称号;
有1人次获省2006年度“十佳勤廉干部”称号、“省2006年度气象科技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2011年1月被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气象局联合表彰为“全省气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主要职能
张家港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部门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