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年,拳乱作,奉命在籍治团练。服阕,赴行在。时财匮,议加丁口税。仁黼谓:“今日国势极危,而人心未去者,良由
世祖除明季三饷;圣祖诏丁口以五十年为率,嗣后滋生永不加赋:深仁厚泽,民不能忘。今议加丁税,违祖制,拂民情,必不可。”事遂寝。还京,擢顺天府府尹。再迁
兵部侍郎,典试江西,历
学部、法部。
三十三年,补
大理院正卿,奏请敕部院大臣会订
法律,略言:“法律主要在乎组织立法机关,而所以成之者有三,曰:定法律宗旨,辨法律性质,编法律成典。中国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此乃国粹所在,必宜保存,用各国之法以补其不足。尤须造就法律人才,治法治人,相因为用,然后可收实效。”又言:“立法之要,规模不可不闳,推行必宜有渐。否则未当於人心而贸然以试,诚恐外国属人主义势力日益扩张,而吾国属地主义处理愈形棼纠。有司奉行不善,反使外人得以藉口,为患甚大。”疏入,多议行。俄授
吏部侍郎,充经筵讲官。三十四年,丁母忧。未几,卒。
仁黼内行修,不自标异。尝被命治河,却例馈节省金,同官惧,谓将兴大狱。仁黼忽索取金,众始安,然颇怪其失操。已而
河南巡抚上言绅士助学校金,不受奖叙,数与之同。朝士益服其清不绝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