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富,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1974年9月参加工作,197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经查,张久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搞钱色交易;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人大代表选举、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久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久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4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开展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情况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久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破坏经营环境等问题。2000年至2016年,张久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为多家企业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张久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2月,张久富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