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拼音:qì)是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此字初文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双手推簸箕将一个孩子抛弃掉,本义即抛弃。周代始祖
后稷名弃,传说就是由于出生后曾被抛弃而得名。“弃”由抛弃又引申为离开、轻视、废除、遗忘等意思。
会意字。“弃”始见于商代甲骨文,甲骨文上部是“
子”字,指刚生下的婴儿。旁边还有两点,指的是婴儿刚生下时身上流下的胎液(一说是婴儿的哭声)。中间是“
其”字,表示装婴儿的簸箕,下面是双手。这三部分综合起来,表示双手捧着簸箕,簸箕里装着个刚出生的婴儿,要将这个婴儿扔掉。这个婴儿可能是受当时的迷信思想影响,逆产不吉利;或者是夭折了;也可能是当时生产力低下,父母养不起孩子,只好忍痛抛弃。无论是哪种理由抛弃孩子,“弃”都含有“抛弃”的意味。
这个会意字发展到金文阶段,省去了中间的簸箕,只留下上面的“子”字与下面的双手,且“子”字多为倒写。小篆的字形基本承接甲骨文,而且复杂化。到了楷体阶段,其字形发生了较大的讹变,上部写成𠫓,两只手和簸箕下部整合成“木”字形。整个字上中下三部分都已看不出原来“会意”的意思。现代汉语用简化的“弃”。这个“弃”字不是简体字,而是由金文隶变楷化而来的,是古代早就有的异体字。
“弃”的本义是抛弃、丢弃的意思。后来抛弃、丢弃的对象泛化。如《诗·小雅·谷风》说:“将安将乐,弃予如遗。”是说安乐了,你却抛弃我,像遗忘了我似的。“弃”的对象不仅泛化,而且抽象化。如“背信弃义”,“弃”作背弃、违背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