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等
公共组织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是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最高(政务)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二)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免职属于中性词,与撤职、开除有着本质的区别。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