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是指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
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属于建筑、
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本身除了合法有效外,必须经过当事人履行后,才可能产生收入。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
工程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
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
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
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1、
合同收入包括:①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②因
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因而不能随便确认,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冲减
合同成本。
2、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
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而不包括应当计
当期损益的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
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
差旅费、投标费等)。
③累计实际发生的
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特别注意尚未耗用的不能计入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
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