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是指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顶上的
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简介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的竖直高度值,是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是城市规划控制的数据。计算方法根据日照、消防、旧城保护、航空净空限制等不同要求。略有差异。
通常,一般平屋顶建筑从室外地坪量至建筑物屋面面层的距离,而屋顶局部升起的蓄水池、电梯间、楼梯间、旗杆、烟囱天线、避雷针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不必计入。
高度规定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
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烟囱、
避雷针、旗杆、
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筑高度。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间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
水平投影面积合计不大于标准层面积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平顶房屋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坡顶房屋建筑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坡顶不同坡度计算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相关规范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房屋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3.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 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屋面面层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 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
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混凝土设计规范》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
最终定位:以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