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税收术语
建筑税,是指对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调剂使用的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税类。按差别比例税率,以纳税人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纳税人应在接到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后15日内,按照年度计划投资额向当地开户银行预缴建筑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结算;竣工清算。
修订历程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但也出现了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增长过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度膨胀,以及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适度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压缩非生产项目的投资,保证重点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征收对象
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
纳税人
建筑税的纳税人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
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建筑税的税率,1983年10月1日开征时,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 的税率征收建筑税。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差别税率:(1)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 ;(2)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3)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减免项目
根据规定,建筑税的减免项目,分为3类:(1)以资金来源确定免征建筑税;(2)以建设项目性质确定免征建筑税;(3)以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性质两个条件一并考虑确定免征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度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3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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