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国土局
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原名延津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10月,正科级规格。根据中共延津县委、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文〔2002〕11号),于2002年3月8日更名为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机关驻新乡市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26号。现内设14个职能科室,下设6个直属单位、12个国土资源所。
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全县土地的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测绘、确权、登记、发证、分等定级、动态监测等工作。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组织和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设用地的转用、征收、划拨工作,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拟定全县土地征收、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县土地市场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等项工作,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
八、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采矿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负责地勘成果、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等费的征收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九、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审查、报批测绘单位资格,监督全县测绘市场,管理测绘成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5 00:3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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