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是香港独立的反贪机构,其最高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在香港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肩负维护社会廉洁的重任。廉署一直以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反贪职责,通过雷厉执法及持续的预防与教育工作,有效遏制贪污,建设廉洁文化。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现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
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
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二任廉政专员
陆鼎堂(Donald Luddington, 1978-1980)
第四任廉政专员
班乃信(Geoffrey Thomas Barnes,1985-1988)
第五任廉政专员
谢法新( David Gregory Jeaffreson,1988-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