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石场是指矿山附近堆积矿山废石的场地。由采矿场运出的废石经卷扬机提升,沿斜坡道逐步向上堆积,形成一锥形体。此种堆积法可以减少占地和运输,便于管理。堆积场一般选用低凹宽阔地,防止发生坍塌和泥石流。
风险危害
作为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的场所,废石场主要存在坍塌、
泥石流等风险,还存在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风险。
(1)坍塌: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和工程条件下,废石场边坡整体(或局部)失稳滑移,稳定性遭到一定破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2)泥石流:是指受山洪暴发、地表植被破坏以及地震等因素引发,废石场堆存的松散土石滑动、冲刷到下游几百米或更远的范围,稳定性遭到彻底破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3)车辆伤害:是指在废石场排土作业过程中,作业车辆运行时伤人、倒车时撞设备、车辆行驶时轮胎爆裂或飞出、车辆相互碰撞等伤害事故。
(4)机械伤害:是指在废石场排土作业过程中,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时,机械设备的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事故。
位置选择
废石场地选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尽量利用山坡、山谷的荒地,避免村庄的迁移。
(2)在不影响矿山工程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采场布置废石场,以缩短岩石运距。
(3)尽可能采用内部排岩,通过二次转排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论证,积极采用内部临时废石场。
(4)废石场应设置在居民区或工业场地的下风侧或最小风侧以及生活水源的下游,以免对居民或工厂造成危害。
(5)废石场不应截断山洪和河流,避免设置在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以保证废石场的稳定,避免废石场发生滑坡和泥石流事故。
(6)剥离下的废石中可利用的部分要单独堆置,以便日后二次回收利用。
(7)有条件的地区,靠近采场的废石场宜分散布置,以利于多出口运输,疏散排岩道路的通过能力,缓和废石排弃高峰。
(8)废石场地的选择要有利于征用土地的复垦。
堆置要素
1.废石场的堆置高度
废石场的阶段高指排土台阶坡顶线至坡底线间的垂直距离,各阶段的高度总和称为废石场的堆置高度。废石场的阶段高与堆置高度主要取决于废石场的地形与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废石的物理力学性质(岩石成分、粒度、回收率等)以及排岩设备和废石运输方式、生产管理等因素。在确定靠近地面第一层阶段高度时,应避免在地质条件差时堆置过高,以免造成严重的基础凸起使局部废石场下沉,造成台阶边坡滑落而引起上层阶段的不稳定现象。在多台阶堆置时,上下台阶之间要留有一定的超前距离,即保证下一台阶的安全生产,也为上一台阶的稳定创造条件。
2.堆置阶段的平盘宽度
废石场堆置阶段的工作平盘宽度主要取决于上一台阶的高度、大块废石的滚动距离、采用的排弃设备、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的条数及移道步距等卤素,其宽度应达到上下相邻排岩台阶同时进行排岩工作互不影响的基本要求。
管理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废石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废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废石场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废石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废石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废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废石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废石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废石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废石场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废石场安全技术规程;废石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废石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废石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3)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废石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变更废石场设计或研究机构经技术论证后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5)废石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 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6)严禁个人在废石场作业区或废石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废石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7)废石场最终境界20 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