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崔玄伯传》:“崔玄伯,
清河东武城人也,名犯高祖庙讳。”《旧唐书·韦贯之传》:“韦贯之本名纯,以犯宪宗(李纯)庙讳,遂以字称。”
各个朝代在位的君主必须避讳;已故的君主,若尚是不祧之祖,其名讳也须避之,叫做避“庙讳”。其类别大致有:改姓氏、改名字、改地名、改官名、改物名、改书名、改干支名、改方药名、改常语。
在封建时代,不避讳是要判刑的:“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职制篇》)金代医学家
张元素二十七岁时参加经义进士考试,就是因为试卷中用字“犯庙讳”而落第的。明清时期,因犯君讳而引起文字之祸,甚至无辜遭戮的,也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