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货物
财税术语
应税货物指税法规定属于应当征收货物税的货物。货物种类很多。1950年12月修正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列入征税范围的货物有: 烟酒、纤维皮毛、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化妆品、鞭炮及迷信品、矿产品及竹木类等八大类,每类下均列举若干个税目和品目,共列举358个征税品目。
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的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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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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