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
财政部在第五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中首次提出: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该规定一个库款报解整理期(一般地区最长不得超过5天,个别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延长l一2天),将所属经收处l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尽速并人年度收入报解。1971年财政部在第七次修订中又对
库款报解时间作出规定:支库及其经收处的报解,平时一般不得超过5天,月终日必须扫数报解。现行《实施细则》对库款报解整理期及报解时间规定: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13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以下简称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